依據醫療法第76條,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換句話說,對於在該院所診治的病人,院所原則上就必須開給上述證明書。至於什麼情形屬於條文所稱「法令規定之理由」的例外,本篇來源沒有列出,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本篇以下整理醫療法第76條的三項重點。
一、四種證明書,原則都不得拒絕開給
醫療法第76條第1項明確列出四種不得拒絕開給的證明書類: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及死產證明書。只要病人是在該醫院、診所接受過診治,院所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就必須開給。條文用「不得拒絕」四個字,是強制規定,不是院所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開立。
二、開診斷書應慎重,尤其是死亡原因
醫療法第76條規定,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這個規定的意思是,開立涉及死亡原因的證明時,要比一般情形更加謹慎。
一般情況下,民眾申請保險理賠時會用到診斷書;如遇親友死亡的情形,則會涉及死亡證明書。至於具體收費金額、開立天數與各縣市作法,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三、保險理賠用的診斷書應以中文記載
醫療法第76條第2項規定,前項診斷書如係病人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者,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病名如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另以加註方式為之。這條規定的重點有兩個:
第一,保險理賠用診斷書必須以中文記載。
第二,病名不一致時以加註方式為之。診斷書所記病名如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應另以加註方式為之。至於加註的實際作法,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四、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應報請檢察機關相驗
醫療法第76條第3項規定,醫院、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也就是說,遇有條文所稱「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的情形,院所就必須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具體哪些情形屬於條文所稱「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以及相驗程序如何進行,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報請相驗後,後續由檢察機關依法辦理。至於後續開立的是何種證明書類、如何區分與院所死亡證明書之差異,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五、與本條相關的其他就醫權益
醫療法第76條處理的是「證明書類」的開立,而同一部法律其他條文也規範了病人就醫過程中常見的權利。讀者可以一併參考:
六、常見問題 FAQ
Q1:診所可以拒絕開診斷書嗎?
A:依醫療法第76條,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Q2:死亡證明書跟死產證明書由誰開?
A:依醫療法第76條,由診治病人的醫院或診所開給;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
Q3:保險理賠用的診斷書為什麼要以中文記載?
A:醫療法第76條第2項規定,診斷書如係病人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者,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病名如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另以加註方式為之。
Q4:什麼情況要報請檢察機關相驗?
A:醫療法第76條第3項規定,醫院、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提醒:本文僅就醫療法第76條之條文內容整理引用,如遇個案爭議(例如院所堅稱有法令理由而不開、或是病名認定不一致等情形),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或向相關主管機關洽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