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廣告在台灣有明確規範:只有醫療機構可以做醫療廣告,內容只能限於第85條列出的六大事項,廣播電視廣告須先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網際網路資訊另有特別規定,而第86條更明文禁止七種宣傳方式。以下整理條文重點,幫助民眾判斷看到的醫療廣告是否合法。
一、誰可以做醫療廣告:只有醫療機構
醫療法第84條明文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也就是說,並非醫療機構的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任何醫療廣告行為。一般情況下,民眾可以從開業執照字號、掛牌名稱等線索判斷廣告主是否為醫療機構;想了解醫療機構的法定定義與診所、醫院差別,可參考「醫療機構定義與診所、醫院差別」一文。
二、醫療廣告內容限於六大事項
依醫療法第85條第1項,醫療廣告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 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 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
- 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
- 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
- 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
換句話說,凡是涉及療效保證、價格優惠促銷、比較其他醫療機構、或宣稱特殊技術與治癒率等內容,原則上都不在第85條第1項容許範圍內。要確認廣告中提到的醫師是否具備合法證書,可參考「醫師證書與執業執照查詢」一文。
三、廣播、電視廣告要先核准,允許口語化
醫療法第85條第2項對廣播、電視廣告有特別規定: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在第1項內容範圍內,得以口語化方式為之;但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也就是說,廣播、電視廣告雖然允許口語化表現,仍須事前送地方主管機關核准,並未因口語化而放寬內容範圍。
四、網際網路資訊的特別規定
醫療法第85條第3項對網際網路另有特別規定: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除有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外,不受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簡單說,醫療機構透過網路提供的資訊,原則上不受第85條第1項六大事項的限制,但仍須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理辦法辦理;至於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的具體例外情形與罰則細節,本篇未引用該條條文,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要查詢診所是否為健保特約、看診時段為何,可參考「如何查詢診所是否為健保特約與看診時段」以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診所查詢」兩文。
五、第86條明文禁止的七種宣傳方式
醫療法第86條明文禁止以下七種醫療廣告宣傳方式:
- 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
- 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
- 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
- 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
- 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 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
- 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這七款都是條文列名的禁止宣傳方式。至於各款在個案中如何認定,本篇來源沒有列出實例,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六、民眾可以怎麼看一則醫療廣告
看到醫療廣告時,可依下列三個步驟檢查:
- 廣告主是否為醫療機構:依第84條,非醫療機構不能做醫療廣告。
- 內容是否落在第85條第1項六大事項範圍內。
- 表現方式是否屬於第86條禁止的七種手法。
若仍有疑慮,建議先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查證,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本站另整理「哪些科別屬於『不從事診療』範圍」一文,可作為辨識科別名稱與診療行為對應時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