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進診所,醫師看完卻說「這邊設備沒辦法處理,建議你轉到醫院」,這時多數人心中浮現的問題是:轉診就轉診,為什麼還要拿一張「轉診單」或「轉診病歷摘要」?這份文件可以不用給嗎?
直接講結論:依醫療法第73條規定,診所建議轉診時,必須填具「轉診病歷摘要」交給病人,原則上不能無故拖延或拒絕。下文以第73條文字為本,整理出三項你該知道的事。
一、第73條說的「應建議轉診」是什麼意思?
第73條第1項前段寫得很具體:
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
這段文字包含兩個層次的判斷:
- 限制來源:人員、設備、專長能力。當診所在人力編制、可運用儀器、或醫師本身的專科訓練上,不足以處理當次病情時,便屬於法律所稱的「受限」。
- 結果狀態:無法確定病因,或無法提供完整治療。不論是「查不出來」或「查到了但無法在診所端完整處理」,只要符合其中一種結果,診所即應主動建議病人轉診。
由此可見,第73條所規範的核心並非醫師個人的診療能力評價,而是「醫院、診所的能力已不足以確定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依法建議轉診」的義務。
二、轉診病歷摘要——診所「不能不給」
不少人會把轉診當成口頭一句話,但第73條第2項特別明確:
前項轉診,應填具轉診病歷摘要交予病人,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
這一句話可拆成兩個法律效果:
- 應填具並交付:屬於「作為義務」,不是可選項目,而是必須做的動作。
- 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屬於「禁止條款」,避免診所以「忙」「下次再來」等理由拖延交付。
實務上在一般情況下,建議民眾於建議轉診的當下,直接向診間人員或櫃台索取這份文件。若事後才想到需要補領,可先聯繫原診所申請,實際作業方式請以各診所與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至於一開始究竟該去診所、還是直接到急診,建議可先參考〈119、ER 還是診所?三種就醫情境怎麼選〉一文,幫助你在走進診所前先做判斷。
三、危急病人不能「直接轉出」
第73條還有一段但書,專門處理危急情境:
但危急病人應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先予適當之急救,始可轉診。
這段的關鍵有三:
- 適用對象是「危急病人」,而非一般病情。
- 救護動作必須「先做」:先予適當之急救,始可轉診。
- 處理次序的依據指向第六十條第一項。
換句話說,如果病人屬於危急病人,診所不能丟下一句「我們處理不了,請轉去醫院」就把人轉出;依但書規定,必須先予適當之急救,始可轉診。至於「危急病人」在個案中如何認定,本篇來源沒有列出,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相關情境可進一步參考〈診所、醫院、藥局三扇門〉一文,幫助你理解基層診所與後送醫院之間的分工。
要注意的是,依醫療法第60條條文,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本段所述皆以第73條但書與第六十條文字為依據,實際適用程序,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四、「轉診病歷摘要」跟「病歷複製」有何不同?
民眾常將兩種文件混淆,簡單對照如下:
- 轉診病歷摘要:轉診當下,由診所依第73條第2項規定填具並交給病人。
- 病歷複製/影本:另一套申請制度,與本文的轉診病歷摘要不同。
兩者文件性質與觸發時機皆不同。依醫療法第71條條文:
醫療機構應依其診治之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其所需費用,由病人負擔。
若需進一步了解規範,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另外,如果你收到的是牙科轉診建議,背後同樣會回到第73條所稱「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三類判斷,相關就醫起點可參考〈第一次看牙該怎麼開始?〉。
五、讀者最常問的三個問題
Q1:醫師只口頭說「轉去大醫院」,我該怎麼辦?
可以主動向診所表示「我需要一份轉診病歷摘要」,並請對方於合理期限內提供。醫療法第73條第2項已明文規定,診所應交付這份文件,且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
Q2:診所說「轉診單要另外申請」,這是制度嗎?
來源文字僅規範診所應交付轉診病歷摘要,並未授權筆者補充轉診制度相關細節。一般情況下建議直接向原診所確認申請程序,若仍有疑義,可先向主管機關確認。
Q3:沒拿到轉診病歷摘要,可以自己去醫院嗎?
可以自行前往。但為了讓後續醫師能順利銜接,建議先回頭向原診所索取這份摘要。依法診所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交付。
結語:轉診是一種銜接,不是丟包
回到第73條的精神:轉診制度的目的,是讓病人從「判斷不了、看不好」的基層,平穩地銜接到「有能力處理」的醫療機構。而銜接能否做好,靠的就是那份依法必須交付的轉診病歷摘要。
下次若遇到診所建議轉診,記得三件事:
- 先聽清楚轉診原因(屬於人員、設備或專長能力的哪一類受限)。
- 當場索取轉診病歷摘要,並自己留存一份。
- 若是危急情境,診所應先完成適當急救處置再後送,不可直接轉出。
以上整理係以醫療法第73條文字為依據,實際就醫流程、文件格式與適用範圍,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