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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親自看診就能開藥嗎?先看醫師法第11條

醫師法第11條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開藥或開診斷書;只有在山地、離島等特殊情形才能用通訊方式診察。本文整理條文內容與民眾須知。

一句話結論

依據醫師法第11條,醫師如果沒有親自診察病人,原則上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換句話說,在一般情況下,醫師不能只憑電話、視訊或網路描述就直接開藥或開立診斷書。

醫師法第11條的主原則:非親自診察,不得治療、開藥、開診斷書

醫師法第11條第一項前段明確寫到:「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這條規定的重點可以拆成三個層次:

對一般民眾來說,如果只是透過電話描述症狀,或在網路表單上勾選選項,原則上醫師不能僅憑這些資訊就開藥或開診斷書。

想了解完整就醫流程,可以參考《如何開始一次診所就醫》這篇整理。

但書:什麼情況可以用通訊方式診察?

醫師法第11條第一項設有但書,允許在特定情況下用通訊方式診察。條文原文是:

「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

把這段拆開來看,可以歸納出以下幾個重點:

  1. 適用地區或情境:限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者有特殊、急迫情形。
  2. 目的:須為「應醫療需要」。
  3. 醫師的指定機關:必須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並非任何醫師都可自行進行。
  4. 診察方式: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並可開給方劑。
  5. 執行治療的人:治療本身由衛生醫療機構的護理人員或助產人員執行,不是由民眾自行處理。

換句話說,民眾在家裡隨意撥一通視訊、隨便找一位醫師描述症狀,並不在這個但書的適用範圍內。

通訊診察的細節由誰訂定?

醫師法第11條第二項寫到:「前項但書所定之通訊診察、治療,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這段條文告訴我們三件事:

也就是說,醫師法第11條只設立了「原則」與「例外」的框架;至於通訊診察要怎麼執行,依條文規定須回到中央主管機關的公告內容為準。本文依據來源無法進一步補充辦法的具體內容,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對一般民眾的意義

把上面幾段整理成民眾可以帶走的重點:

與其他法規的關係

醫師法第11條規範的是「診察」這個核心行為,至於醫師本身是否具備合法的執業身分,則屬於醫師法第8條有關執業登記與更新的範疇(請參考《醫師執業登記與執業執照更新:醫師法第8條》)。另外,「診所」與「醫院」在醫療法上的定義不同,機構能執行哪些醫療行為與其屬性有關(請參考《醫療法中的診所與醫院定義》)。

常見問題 FAQ

Q1:醫師沒有親自看到病人,可以開藥嗎?

依醫師法第11條,醫師非親自診察,原則上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只有在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並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時,才例外可開給方劑。

Q2:哪些情況可以用視訊或電話看診?

依醫師法第11條但書規定,可以通訊診察的情形限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且須為應醫療需要,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執行。至於實際醫療項目與通訊方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Q3:通訊診察的細節由誰訂定?

醫師法第11條第二項明定,通訊診察、治療的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實際適用內容,以中央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提醒:本文僅整理醫師法第11條條文內容,不提供個案法律或醫療建議。實際就醫方式是否符合規定,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並可先向主管機關確認。

更新:2026-09-27 · 審閱狀態:ai_fresh_review_pas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