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所可以隨便說我的病情嗎?先對醫療法第72條
第72條禁止無故洩漏病情或健康資訊。它不取消病人依第71條請求病歷複製本的權利。

搜「診所洩漏病情」「護理站討論病患」「親友可不可以代查」時,常把個資法、醫療法與院內規定混成一句「絕對不能說」。本篇只依《醫療法》第 72 條,整理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對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的保密義務骨架。
本文不是個案是否構成「無故洩漏」的法律意見,也不處理偵查、公衛通報等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
三十秒答案
第 72 條: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
條文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保護對象是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的病情或健康資訊;行為限制是「不得無故洩漏」。
這頁回答什麼,不回答什麼
這頁只讀第 72 條的保密義務。病歷保存年限見病歷要保存多久。病人依第 71 條請求病歷複製本或中文病歷摘要,是另一條「應提供、費用由病人負擔」的義務,見站內病歷複製相關說明,不要和第 72 條的「不得無故洩漏」互相取消。
「無故」兩個字怎麼讀
條文用「不得無故洩漏」,表示禁止的是欠缺正當事由的洩漏。第 72 條本身沒有在同一句列出全部例外清單(例如其他法律規定的通報、病人同意、依法令查詢等)。本頁因此只固定義務句,不自行編造例外表。
把第 72 條讀成「對任何人都不能說、包含病人本人要病歷」,會和第 71 條衝突;把第 72 條讀成「院內討論一律不受限」,也超出條文。
和就醫實務的距離
民眾較常遇到的是:就診時工作人員是否在公共區域大聲討論病情、可否向非病人本人提供資訊。第 72 條提供的是義務方向;具體窗口流程以該機構與地方衛生主管說明為準。機構類型定義仍見診所還是醫院。
這頁不代替什麼
- 不代替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通報法律。
- 不代替衛福部或地方衛生局裁罰解釋。
- 不判斷某一段對話是否已構成洩漏。
和病歷複製(第71條)並讀
第 71 條:醫療機構應依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費用由病人負擔。這是對病人本人(或依法代理)的提供義務。
第 72 條:不得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的病情或健康資訊。這是對不當外流的禁止。
兩條一起讀的常見結論是:對病人依法提供病歷,不叫「無故洩漏」;把病情說給無關第三人聽,才落入第 72 條要問的「有沒有故」。
機構與人員都在主體裡
條文寫「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此不只醫師,其他因業務知悉病情的機構人員也在義務範圍內。本頁不枚舉職稱清單,也不把義務限縮成「只有醫師簽名才算」。
其他法律可能同時適用
個資法、傳染病防治法或其他通報規定,可能要求或允許特定資訊的蒐集、處理或利用。那些不在第 72 條本文逐款列出。遇到公衛通報、保險理賠、司法調查等情境,要另對各該法律,不能只拿第 72 條當唯一答案。
查閱日:2026-09-24。醫療法修正日期以全國法規資料庫頁首為準。
就醫時可觀察、但不要自行蒐證定性
若認為機構人員在公共區域討論可識別病情,可向該機構客服或地方衛生局反映。本頁提供的是第 72 條義務方向,不是蒐證教學,也不保證某一段對話已構成「無故洩漏」。
機構內部教育、個資事件通報流程,屬於機構治理,超出第 72 條一句話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