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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可以隨便說我的病情嗎?先對醫療法第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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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診所喵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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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條禁止無故洩漏病情或健康資訊。它不取消病人依第71條請求病歷複製本的權利。

診所可以隨便說我的病情嗎?先對醫療法第72條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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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診所洩漏病情」「護理站討論病患」「親友可不可以代查」時,常把個資法、醫療法與院內規定混成一句「絕對不能說」。本篇只依《醫療法》第 72 條,整理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對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的保密義務骨架。

本文不是個案是否構成「無故洩漏」的法律意見,也不處理偵查、公衛通報等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

三十秒答案

第 72 條: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

條文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保護對象是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的病情或健康資訊;行為限制是「不得無故洩漏」。

這頁回答什麼,不回答什麼

這頁只讀第 72 條的保密義務。病歷保存年限見病歷要保存多久。病人依第 71 條請求病歷複製本或中文病歷摘要,是另一條「應提供、費用由病人負擔」的義務,見站內病歷複製相關說明,不要和第 72 條的「不得無故洩漏」互相取消。

「無故」兩個字怎麼讀

條文用「不得無故洩漏」,表示禁止的是欠缺正當事由的洩漏。第 72 條本身沒有在同一句列出全部例外清單(例如其他法律規定的通報、病人同意、依法令查詢等)。本頁因此只固定義務句,不自行編造例外表。

把第 72 條讀成「對任何人都不能說、包含病人本人要病歷」,會和第 71 條衝突;把第 72 條讀成「院內討論一律不受限」,也超出條文。

和就醫實務的距離

民眾較常遇到的是:就診時工作人員是否在公共區域大聲討論病情、可否向非病人本人提供資訊。第 72 條提供的是義務方向;具體窗口流程以該機構與地方衛生主管說明為準。機構類型定義仍見診所還是醫院

這頁不代替什麼

  • 不代替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通報法律。
  • 不代替衛福部或地方衛生局裁罰解釋。
  • 不判斷某一段對話是否已構成洩漏。

和病歷複製(第71條)並讀

第 71 條:醫療機構應依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費用由病人負擔。這是對病人本人(或依法代理)的提供義務。

第 72 條:不得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的病情或健康資訊。這是對不當外流的禁止。

兩條一起讀的常見結論是:對病人依法提供病歷,不叫「無故洩漏」;把病情說給無關第三人聽,才落入第 72 條要問的「有沒有故」。

機構與人員都在主體裡

條文寫「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此不只醫師,其他因業務知悉病情的機構人員也在義務範圍內。本頁不枚舉職稱清單,也不把義務限縮成「只有醫師簽名才算」。

其他法律可能同時適用

個資法、傳染病防治法或其他通報規定,可能要求或允許特定資訊的蒐集、處理或利用。那些不在第 72 條本文逐款列出。遇到公衛通報、保險理賠、司法調查等情境,要另對各該法律,不能只拿第 72 條當唯一答案。

查閱日:2026-09-24。醫療法修正日期以全國法規資料庫頁首為準。

就醫時可觀察、但不要自行蒐證定性

若認為機構人員在公共區域討論可識別病情,可向該機構客服或地方衛生局反映。本頁提供的是第 72 條義務方向,不是蒐證教學,也不保證某一段對話已構成「無故洩漏」。

機構內部教育、個資事件通報流程,屬於機構治理,超出第 72 條一句話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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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醫療法§72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
  2. 醫療法§71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醫療機構應依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費用由病人負擔
  3. 醫療法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 2026-09-24
    • 法規頁可查現行全文與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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