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要保存多久?先對醫療法第70條年限
「還能不能調舊病歷」先對母法保存年限與機構承接規則,再走申請複製本流程;年限不是診斷結論。

換診所、保險或爭議處理時,常先問「那家還留不留得到病歷」。保存義務寫在《醫療法》第 70 條;如何申請複製本或摘要另見既有申請頁。本頁只對年限與承接/銷燬結構,不計算你個人案件的可調閱結果。
本文是法規結構說明,不是醫療或法律個案建議。病況仍需處理時請就醫;權利時效或訴訟策略請諮詢合格專業人員。
這頁在回答什麼,不在回答什麼
這頁只處理:第 70 條的一般保存年限、未成年與人體試驗特例、機構未能繼續開業時的承接與銷燬順序。它不重寫病歷複製本怎麼申請的送件清單,也不重寫換診所的交接經驗。
醫療結果有疑問、要走說明關懷或調解時,見醫療爭議關懷與調解。
第70條年限怎麼寫
查閱日 2026-09-23,《醫療法》第 70 條重點如下:
- 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
- 未成年者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
- 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
- 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時,病歷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無承接者時,病人或其代理人得要求交付病歷;其餘病歷應繼續保存六個月以上,始得銷燬。
- 機構有正當理由無法保存時,由地方主管機關保存;逾保存期限得銷燬者,銷燬方式應確保內容無洩漏之虞。
「至少七年」是下限,不是保證每一筆資料在任何系統介面都可線上即查;實際調閱窗口仍以該機構與主管機關說明為準。
和申請複製本怎麼分開
第 71 條另課予機構應依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費用由病人負擔。申請步驟、應列日期與影像範圍,維持在病歷複製本申請。
醫師製作病歷的義務另見《醫師法》第 12 條,並由執業之醫療機構依醫療法保存。電子病歷製作方式另見《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依醫療法第 69 條授權);細節以全國法規資料庫與衛福部醫事司整理為準,本頁不展開操作教學。
不要做的三件事
- 不要把「滿七年」自行解讀成一定已銷燬。 法條是至少保存;機構可能留更久。
- 不要用本頁代替申請書與身分證明。 年限查對後,仍要走院所或衛生局指定流程。
- 不要在公開場合張貼未遮蔽的病歷內容。 第 72 條另有保密義務結構,爭議處理請走正式窗口。
查核日:2026-09-23。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醫療法》當日頁面為準。本文不判斷單一機構是否仍保存你的病歷,也不提供診斷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