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醫療帳單付不出來,先記住四條路
- 醫療補助:依《社會救助法》第18條,低收入戶的傷病患者,或患嚴重傷病、醫療費用不是本人或扶養義務人負擔得起的人,可以向戶籍所在地申請,補助項目與比率依各縣(市)或直轄市的規定。
- 急難紓困與急難救助:家裡負擔生計的人重傷病、過世、失業,或有人意外受傷、重病,導致生活陷入困境,可以申請衛福部急難紓困,但須通過家庭收入與存款審查,且事由要在發生後3個月內申請;之後仍有困難再申請地方政府或衛福部的急難救助。
- 健保紓困基金:經公所認定經濟困難、繳不出健保費或應付給醫院診所的部分負擔,可以申請無息貸款。
- 請就醫的醫療機構協助通報:急難紓困方案把醫療機構列為可以通報的單位,住院或看診時可以先告訴醫療團隊家裡的經濟狀況。
不確定自己適合哪一條,可以直撥衛福部 1957 福利諮詢專線(每天上午8點到晚上10點),或打給戶籍地的縣市社會局(處)、里長辦公室。
醫療補助:健保之外還要付的錢
誰可以申請
《社會救助法》第18條把醫療補助的對象分成兩種:低收入戶的傷病患者,以及患嚴重傷病、醫療費用非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的人。同條也規定,健保已經可以給付的部分,不能再用這個管道申請。
補助的細節由中央和直轄市各自訂定(第20條)。衛福部訂的〈縣(市)醫療補助辦法〉適用於各縣(市),把對象寫得更具體:
| 身分 | 條件 | 補助比率 |
|---|---|---|
| 低收入戶 | 傷、病患者 | 全額 |
| 中低收入戶 | 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且最近3個月醫療費用累計達3萬元以上 | 80% |
| 非低收、中低收入戶 | 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所需醫療費用非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且最近3個月醫療費用累計達5萬元以上 | 70% |
住在臺北、新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六個直轄市的人,適用各市自己的規定,條件與比率要向市政府社會局或區公所確認。
補助什麼、不補助什麼
依縣(市)辦法第3條,補助的是因疾病、傷害就醫產生的健保部分負擔,以及健保沒有給付的醫療費用。但下列項目不在補助範圍: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預防性手術或節育結紮,以及住院期間的看護費與指定病房費。
所以住院時如果自己選了單人房、請了看護,這些費用原則上要另外想辦法。醫院建議的自費項目,簽同意前可以先問清楚是不是醫療必要、有沒有健保給付的替代選擇,判斷方式可參考診所自費項目怎麼判斷合不合理。
怎麼申請
縣(市)辦法第5條規定:
- 保留健保特約醫院或診所開立的自付費用收據正本。
- 請醫師開立確有醫療必要的證明文件,例如診斷證明書。
- 在出院或就醫後3個月內,送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
- 公所轉縣(市)政府審查後核發,原則上發給現金。
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平常看病的部分負擔怎麼減免,可以先看低收入戶看診所要付部分負擔嗎。
急難紓困與急難救助:生活一下子陷入困境時
衛福部把政府的急難協助分成三類:衛福部急難紓困、地方政府急難救助、衛福部急難救助。急難紓困主要針對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遇到急難;經過紓困後生活仍有困難,再申請地方政府或衛福部的急難救助。
急難紓困:先求快
依衛福部115年6月24日修訂的〈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
- 對象包括:家庭成員死亡、失蹤、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已申請福利項目、還沒核准期間生活陷困;以及其他遭逢變故的情形。
- 誰可以申請或通報:本人、親人、鄰里、學校、警察單位、醫療機構等都可以,窗口是村(里)辦公處、公所或縣市政府,以居住地為原則。
- 速度:公所受理後應通報核定機關,24小時內由訪視小組實地訪視,小組應優先指派社會工作人員參與。
- 認定條件:依方案附表三〈認定基準表〉,急難事由以最近3個月內發生的為限,同一事由原則上只能申請1次;家庭必須已經沒有足以維持基本生計的存款或收入(重傷病類也看是否無力支付醫療費用)。所謂基本生計,是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後每人每月不超過當地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存款以每人平均不超過15萬元為原則。以罹患重傷病申請的,須符合需要1個月以上的治療或療養且無法工作,或已取得重大傷病證明核定通知書等且無法工作。
- 金額:關懷救助金依急難事由類別,以及出事的人是不是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在1萬元到3萬元之間核發,各類別上限不同(例如罹患重傷病最高3萬元,失蹤最高2萬元);必要時分月或分次發給;情況急迫的個案可以先拿5,000元,餘額在24小時內發給。
- 後續:有其他需求的,公所或縣市政府會轉介社會、衛生、勞工或教育等單位,必要時結合民間資源。
地方政府與衛福部急難救助
《社會救助法》第21條列出可以申請急難救助的情形,和醫療相關的主要是「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另外也包括負擔生計的人因故無法工作、存款帳戶被凍結無法及時動用、已申請其他福利或保險給付但還沒核准等。
依〈衛生福利部急難救助金申請審核及撥款作業規定〉:
- 備齊申請表與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由直轄市社會局或縣(市)政府核定。
- 地方政府救助後仍陷困境的,可以轉報衛福部再予救助。
- 同一事故以一次為限。經當地主管機關核予社會救助或福利服務後,家庭生活已獲紓解的,不能再申請;已取得社會保險給付或損害賠償的,原則上也不能再申請;但取得之後生活仍陷困境、經查明屬實的,不在此限。
除了政府,衛福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也彙整了「民間單位急難救助資源一覽表」,列出各民間團體的服務內容、申請方式與聯絡電話,可以搭配使用。
健保紓困基金:部分負擔也能無息借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9條設有紓困基金,讓經濟困難、無力繳納的保險對象無息申貸或補助保險費與應自行負擔的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
- 可以申貸的除了逾期保費,也包括應付給醫院診所、但還沒繳的部分負擔;申請時要附上院所開立的繳費通知文件。
- 欠健保署的保費要一併申貸。
- 從申貸日起一年後開始還款,每期還款上限是申貸當時個人保費的兩倍,下限是一倍,或視經濟能力酌予調整;申貸時屬低收入戶成員的,另有上下限規定。
申請前要先取得「經濟困難」證明。依〈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第2條,可以分成兩類:
- 經社會救助法認定為中低收入戶,並取得戶籍地公所出具的證明,即符合。
- 主要負擔家計者死亡或行蹤不明未滿二年、罹患重大傷病或患病須長期療養不能工作、申請時失業達6個月以上等,或家庭成員罹患重大傷病需人照顧、單親獨自扶養未成年子女等情形,而且對積欠的保費沒有清償能力。
第3條另列出不視為沒有清償能力的情形,例如名下土地2筆以上、房屋2筆以上、最近年度利息所得3,000元以上、符合健保第一類被保險人資格(就業不足6個月或投保金額低於第五級者除外),或本人綜合所得總額達到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與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的總和以上;不過土地、房屋合計價值未超過社會救助法公告的不動產限額者,仍視為沒有清償能力。認定由戶籍地公所辦理;遇到火災、天災等重大事故,也可以檢具證明請健保署專案認定。健保費欠繳時的分期與就醫權益,整理在健保費欠繳還能看病嗎。
在醫院就開口
很多人是在住院或出院結帳時,才發現帳單超出負擔。這時可以:
- 直接告訴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醫院服務台,說明家裡經濟困難,請醫療機構協助通報急難紓困。
- 問清楚哪些費用是健保部分負擔、哪些是自費,保留每一張收據正本,之後申請醫療補助會用到。
- 不要等到出院很久才處理:醫療補助要在出院或就醫後3個月內申請。
是否符合資格、能補助多少,最後都由公所、縣市政府依訪視與審查結果認定;本文整理的是申請管道與法規條件,實際規定以戶籍地公告為準。
資料來源與查證日期
- 社會救助法第18至21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修正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 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2至6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修正日期民國100年6月29日)。
- 衛生福利部〈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民國115年6月24日修訂),含附表三認定基準表。
- 〈衛生福利部急難救助金申請審核及撥款作業規定〉第二、三、五點(民國102年9月24日修正)。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9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修正日期民國112年6月28日)。
- 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第4至6、8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修正日期民國101年11月1日)。
- 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第2至5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修正日期民國103年6月19日)。
- 衛生福利部「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急難救助」說明頁,社會救助及社工司「急難救助作業流程」「民間基金會急難救助資源窗口及服務項目」頁。
- 查證日期:202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