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重點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7條仍保留「暫行停止保險給付」的規定,但對象限於經查證及輔導後,有能力繳納卻拒不繳納的保險對象;已核定分期繳納、應繳保費已由投保單位扣繳或已繳給投保單位、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受保護期間,條文明列不在此限。
- 健保署在2016年6月7日(民國105年)的新聞稿宣布「健保全面解卡」,同時說明欠費追償並未免除,會持續催繳與移送行政執行。
- 欠繳超過寬限期會加徵滯納金;保險對象逾150日未繳,健保署得移送行政執行(健保法第35條)。
- 一時繳不出來,可以申請分期繳納;經公所認定經濟困難者,另可申請紓困基金無息貸款,或透過愛心轉介尋求公益團體協助。
- 如果收到暫停給付的通知,或在診所刷卡時出現異常,請直接洽健保署,服務專線0800-030-598(手機撥02-4128-678)。
法條怎麼寫:誰才會被暫停給付
一般人常說的「鎖卡」,在法條裡的用語是「暫行停止保險給付」。健保法第37條第1項的條件有三層: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還沒繳清保險費及滯納金;健保署已經查證並輔導過;而且對象是「有能力繳納,拒不繳納」的保險對象。所以單純一時遲繳,和條文描述的情形並不相同。
同一項的但書列出四種不適用的情形:
- 被保險人應繳的保費,已由投保單位扣繳。
- 應繳的保費已經繳給投保單位(例如公司或工會沒有轉繳給健保署)。
- 已經依第36條規定,經健保署核定可以分期繳納。
- 保險對象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受保護的期間。
第37條第2項另外寫明,暫行停止給付期間的保險費仍要計收。換句話說,暫停給付不會讓保費停止累積。
2016年的「全面解卡」宣布
健保署2016年6月7日發布的新聞稿表示,多年來已逐步把弱勢民眾的欠費與就醫權脫鉤處理,鎖卡人數由2007年(民國96年)的69.3萬人降到2016年4月約4.2萬人,並在當時宣布健保全面解卡、加強欠費追償。新聞稿列出的追償做法包括:欠費者以受僱者身分投保時,通知行政執行署查扣部分薪水;依補充保險費的扣繳資料,通知查扣存款、利息、股票或租金;取得債權憑證後,在執行期間內(10年)每年定期進行財產交查。
要留意的是,這是2016年的政策宣布,第37條的文字至今仍在法典中。實際上有沒有收到暫停給付的通知、卡片能不能正常使用,要以健保署寄給你的文件與查詢結果為準,不能只靠這篇整理。
欠繳會發生什麼事:滯納金與移送執行
健保法第35條的規定如下:
- 超過繳納期限,有15日寬限期。
- 寬限期滿仍未繳,從寬限期限屆至的翌日起,每逾一日加徵應納費額千分之一(條文寫「百分之零點一」)的滯納金。
- 滯納金的上限:保險對象為應納費額的百分之五;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為百分之十五。
- 保險費及滯納金,保險對象逾150日未繳,健保署得移送行政執行;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則是逾30日。
一時繳不出來:申請分期繳納
健保法第36條規定,有經濟上的困難、未能一次繳納保費、滯納金或應自行負擔的費用時,可以向健保署申請分期繳納。細節寫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 門檻:保險對象欠費總額達新臺幣2,000元以上(第4條)。保費與滯納金要一併辦理(第3條)。
- 期數(第5條):欠費未滿5萬元,得分2至12期;5萬元以上未滿10萬元,2至24期;10萬元以上未滿20萬元,2至36期;20萬元以上,2至48期。每期不得超過一個月,每期金額不得低於健保署公告的全體保險對象平均保險費的百分之六十。
- 已移送行政執行的欠費,申請分期要先經行政執行機關同意(第6條)。
- 申請時要繳清第一期款項(第9條)。
- 因欠費被暫行停止給付者,辦妥分期手續後,應恢復原有權益(第10條)。
- 分期後只要有一期未按時繳納,就視同全部到期,健保署得移送行政執行,並得停止保險給付(第11條)。
健保署「欠費繳納協助措施」頁(2025年11月25日更新)說明,欠費達2,000元以上、欠費都不在移送行政執行中,且近2年沒有分期違約紀錄或違約在1次以內,可以在網路上辦理簡易分期:用電腦登入個人健保資料網路服務,或用「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健康存摺」App,從「健保櫃檯」進入個人簡易分期申請。健保署2026年2月25日的新聞稿提到,App另設有分期繳款日前的提示功能,近3年約逾5萬人次使用線上分期。App的其他功能可參考健保快易通App能做什麼。現場辦理則帶身分證、印章與第一期款,到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或聯絡辦公室。
經濟困難:紓困基金無息貸款
健保法第99條讓主管機關可以設置紓困基金,供經濟困難、無力繳納保費的保險對象無息申貸或補助保費及應自行負擔的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
- 資格:符合《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者(第2條)。經濟困難的認定及證明,由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核發(認定標準第4條),例如依社會救助法認定為中低收入戶;或主要負擔家計者有失業達六個月以上、罹患重大傷病等情形,且對積欠的保費無清償能力(認定標準第2條)。
- 可以申貸的項目:逾期未繳的保險費,以及在診所、醫院就醫時應繳卻還沒繳的自行負擔費用(第4條)。後者要附醫事服務機構開立的繳費通知文件(第5條)。
- 申貸時,積欠健保署的保費要一併辦理(第6條)。
- 還款:自申貸日起一年後開始清償;每期上限是申貸當時個人保險費的兩倍,下限是一倍,或視經濟能力酌予調整(第8條)。
部分負擔本身怎麼計算,可參考健保部分負擔是什麼。
愛心轉介
同一頁健保署說明還列出「愛心轉介」,適用於:以低收入戶身分在公所加保、但核定為低收入戶以前就有的欠費;以地區人口身分在公所加保、無能力繳納欠費;特殊急難家庭(例如受虐兒、遭逢重大危難)無能力繳費。可以上「民眾弱勢通報平台」通報,或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等文件洽健保署。健保署受理後轉介公益團體或愛心捐款專戶評估,確認經濟困難無力繳納者才能獲得補助。
暫停給付期間看病,事後能退費嗎
健保法第55條第3款與第56條第1項第2款寫的是:在暫行停止給付期間,到健保特約院所診療或分娩,並已繳清保險費等相關費用者,可以在繳清相關費用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並以最近五年發生的為限。所以收據要保留好。
這和單純忘記帶健保卡是不同的情形。忘帶卡先自費、事後回診所退費的作法,請看忘記帶健保卡怎麼辦。
常見問題
健保費晚繳幾天,診所就不能刷卡了嗎?
依第37條,暫行停止給付要經過查證及輔導,對象是有能力繳納卻拒不繳納的人,而且健保署2016年已宣布全面解卡。不過遲繳仍可能產生滯納金。你的卡片狀態若有疑問,請洽健保署確認。
分期繳納申請後,還要繳滯納金嗎?
分期繳納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分期時應就尚未繳納的保險費及依法應加徵的滯納金一併辦理。所以已經產生的滯納金會一起列入分期。
欠費已經被移送行政執行,還能分期嗎?
可以申請,但依分期繳納辦法第6條,要先經行政執行機關同意,而且不能走網路簡易分期,請洽健保署服務據點。
看診的部分負擔付不出來,有辦法嗎?
紓困基金申貸辦法第4條把「應向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繳納之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而尚未繳納部分」列為可申貸項目,但前提是經公所認定為經濟困難。分期繳納辦法則適用保費與滯納金。
分期中有一期忘了繳會怎樣?
分期繳納辦法第11條規定,有一期未按時繳納,就視同全部到期,健保署得移送行政執行,並得停止保險給付。違約後再申請分期,僅以一次為限,而且要連同其他欠費一併辦理。
資料來源與查證日期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5、36、37、55、56、99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修正日期民國112年6月28日)。
-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第3至6、9至11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修正日期民國106年10月5日)。
- 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第2、4至6、8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修正日期民國101年11月1日)。
- 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第2、4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修正日期民國103年6月19日)。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欠費繳納協助措施」頁(更新日期民國114年11月25日)。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新聞稿〈健全醫療人權普世價值,健保全面解卡,加強欠費追償〉(發布日期民國105年6月7日)。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新聞稿〈健保守護弱勢措施 線上申辦分期繳保費 免擔心〉(發布日期民國115年2月25日)。
- 查證日期:2026年10月10日。
本文為健保行政規定整理,不涉及個案的欠費、執行或權益判斷;以健保署最新公告與個別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