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重點
- 低收入戶:健保卡上有「福」字註記。看門診、急診或住院依健保法應自行負擔的費用,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健保法第49條),健保署把這個身分列在免除部分負擔的名單裡。條文的例外是「不經轉診於各級醫院門診就醫」,除情況特殊者外不補助;到診所看診不屬於這個例外。
- 中低收入戶:院所讀取健保卡「保險對象身份註記」,代碼「4」代表中低收入戶。門診基本部分負擔照收,在診所一樣是50元;優待集中在醫院的藥品與急診部分負擔,以及28天以上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藥品部分負擔。
- 身心障礙者:身分不在健保卡上,就醫時要出示證明。門診基本部分負擔不論醫院層級,一律按診所層級收50元;藥品與急診部分負擔的優待和中低收入戶相同。
- 掛號費:不在健保給付範圍,由院所自訂。上面三種身分的減免規定都是針對部分負擔,掛號費要不要減免,要問院所。
三種身分在診所櫃檯的差別
在基層診所看一般門診,櫃檯會收的健保相關費用有兩種:門診基本部分負擔,以及有開藥時的藥品部分負擔。依健保署「門、急診部分負擔」頁面(更新日期民國114年4月22日),診所的西醫門診基本部分負擔是50元;藥品部分負擔在西醫基層診所,藥費100元以下免收,101元起分級計收,最高200元。
把身分套進去看:
- 低收入戶:這兩筆依健保法第49條由社政預算補助,櫃檯原則上不向本人收取。健保署問答集說明,院所仍按層級計算應收的部分負擔,再以低收入戶的代碼申報,錢由社政單位支應。
- 中低收入戶:依健保署問答集,中低收入戶一般門診仍收取基本部分負擔。藥品部分負擔在診所本來就是基層級距,所以在診所看一般門診,金額通常和一般民眾相同。
- 身心障礙者:基本部分負擔按診所層級收50元的規定,在診所看診時本來就是50元,差別要到醫院門診才看得出來。
換句話說,三種身分裡,在診所看一般門診真的會少付部分負擔的,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與身心障礙者的優待,多半出現在去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時。
到醫院就醫時的優待
健保署同一個頁面,也列出中低收入者與身心障礙者到醫院時的優待:
- 急診部分負擔(民國112年7月1日起生效):一般民眾在醫學中心750元、區域醫院400元;中低收入者與身心障礙者分別是550元與300元。地區醫院與基層醫療單位都是150元。
- 藥品部分負擔:衛福部公告這次調整時說明,中低收入者及身心障礙者「不論就醫院所層級,藥品部分負擔均按照基層診所收費方式收取」。對照收費表,在區域醫院與醫學中心就是藥費100元以下0元、最高200元,而一般民眾在這兩個層級最高收300元。
-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者與身心障礙者持開藥28天以上的慢箋調劑,免自行負擔門診藥品費用。
- 門診基本部分負擔:健保署頁面寫明,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門診不論醫院層級,基本部分負擔按診所層級收50元。這一項按診所層級收取的規定,頁面上只寫了身心障礙者;問答集對中低收入戶的說明,則是一般門診仍收取基本部分負擔。
部分負擔的計算規則可以先看健保部分負擔基本說明。
健保卡怎麼看出身分?要帶什麼證明
- 低收入戶:健保署「免除所有部分負擔者」頁面寫的是「健保卡上註記『福』字的低收入戶」。依健保法第10條,低收入戶成員屬於第五類被保險人。
- 中低收入戶:依健保署〈112年部分負擔調整問答集〉,院所讀取健保卡「保險對象身份註記」,顯示代碼「4:中低收入戶」。
- 身心障礙者:同一份問答集寫的是「身心障礙者於就醫時出示相關證明」。身障身分不靠讀卡判斷,看診時記得把證明帶在身上。
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的資格,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4條之1,由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卡上註記與實際身分對不上時,先向公所或健保署確認,不要在櫃檯爭執金額。
保費補助:三種身分各補多少
部分負擔是看診時付的錢,保費是每個月繳的錢,兩者的補助規定不同:
- 低收入戶:健保法第27條第5款規定,第五類被保險人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社會救助法第19條第1項也寫明,低收入戶參加健保的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 中低收入戶:社會救助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應自付的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二分之一。衛福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的常見問答另列,戶內兒童少年及70歲以上老人的自付保費全額補助;年齡怎麼算,以戶籍地公所的說明為準。
- 身心障礙者: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3條授權訂定的《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5條,極重度及重度全額補助、中度補助二分之一、輕度補助四分之一,補助以自付部分為限(第4條)。
社工司常見問答也提到,取得低收入戶資格以後的健保費由政府支付,不會因為先前有未繳的費用而停止適用;但取得資格前積欠的保費,仍要由本人繳清。
掛號費呢?
健保法第51條把「掛號」列在不給付的項目,所以掛號費和部分負擔是兩筆不同的錢。衛生署(現衛福部)2010年6月公告「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之參考範圍」,門診為新臺幣0至150元;同一則公告提到,當時已請各縣市衛生局輔導院所對弱勢族群給予掛號費優惠。這屬於各院所的作法,不是全國一致的減免規定,看診前先打電話問比較準。掛號費為什麼每家不同,可以看診所掛號費怎麼算。
健保不給付的醫療費用
社會救助法第18條規定,低收入戶的傷、病患者,或患嚴重傷病、醫療費用非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可以檢同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醫療補助;但健保可以取得的醫療給付,不得再依這條申請。
另外,因重大傷病、分娩或在山地離島地區就醫而免部分負擔的規定,依的是健保法第48條,和身分別無關,細節見重大傷病證明與免部分負擔。
常見問題
低收入戶去醫學中心看門診也免部分負擔嗎?
健保法第49條但書寫明,不經轉診於各級醫院門診就醫者,除情況特殊者外,不予補助。所以直接去醫院門診時,補助不一定適用;先在診所看、需要時由醫師開轉診單,比較不會遇到這個問題。「情況特殊」的範圍條文沒有列出,請洽健保署。
中低收入戶在診所看感冒,要付多少部分負擔?
依健保署收費表,診所的門診基本部分負擔是50元;有開藥時,藥費100元以下免收,超過則依級距計收,最高200元。中低收入戶在診所適用的就是這套金額。掛號費另計。
身障者看牙醫或中醫,基本部分負擔是多少?
健保署收費表上,牙醫與中醫在各層級的門診基本部分負擔都是50元,身障者也是50元。
健保卡沒有顯示中低收入戶身分怎麼辦?
問答集說明,院所是讀取健保卡的身分註記判斷中低收入戶。讀不到時,請洽戶籍地公所確認資格是否有效,或撥健保署諮詢專線0800-030-598(手機改撥02-4128-678)。
資料來源與查證日期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27、43、48、49、51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修正日期民國112年6月28日)。
-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63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修正日期民國114年10月20日)。
- 社會救助法第4、4-1、18、19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修正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3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修正日期民國114年8月1日);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4、5條(最新修正日期民國92年4月11日)。
- 健保署「免除所有部分負擔者」(更新日期民國113年1月30日)、「門、急診部分負擔」(更新日期民國114年4月22日)、〈112年部分負擔調整問答集〉(第十版,民國112年11月22日)。
- 衛福部〈112年7月1日正式實施健保部分負擔調整方案〉(民國112年6月21日);衛生署〈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參考範圍〉(民國99年6月28日);衛福部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常見問答(更新時間民國112年8月9日)。
- 查證日期:2026年10月10日。各項金額以健保署與社政單位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