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手術前,醫院通常會請你或家屬簽一份同意書。許多人當下都很緊張,常見問題是:到底要不要簽?可以由家人代簽嗎?情況緊急又怎麼辦?
這篇文章直接以《醫療法》第63條為主軸,把「手術同意書」與「麻醉同意書」的法定要求一次說清楚,也提醒你第63條與第64條規範對象不同,最後整理簽署前的實用提醒。
一、做手術前是否一定要簽同意書?──第63條的核心回答
依《醫療法》第63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這一段話直接回答讀者最常問的三件事:
- 原則上一定要簽:醫療機構實施手術,原則上必須簽具手術同意書與麻醉同意書,才可施行。
- 一定要先說明:醫療機構要先向病人或相關人說明手術原因、成功率、可能併發症及危險。
- 情況緊急不在此限:當情況緊急時,第63條第1項所定的「說明、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整套程序均例外不予適用,醫療機構得不經這些程序即施行手術。但此一但書僅免除第63條第1項所定之程序;其他法律所定的告知義務,例如《醫療法》第81條有關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告知,是否仍應遵守,屬另一層次問題,應分別依各該規定辦理,而非一概由第63條但書免除。
二、簽同意書之前,醫療機構要先說明什麼?
依第63條第1項,醫療機構在簽具同意書之前,必須向病人或相關人說明下列事項:
- 手術原因
- 手術成功率
- 可能發生之併發症
- 可能發生之危險
這是法律明定的告知義務,與《醫療法》第81條所規範的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告知,屬於不同層面的告知義務。
三、簽同意書的人可以是誰?
第63條第2項規定:「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第63條第2項處理的是「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時的代簽範圍:得由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條文沒有另列一份「成年人本人如何簽」的手續清單;一般情況下,實際簽署窗口流程請以該醫療機構說明與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四、「情況緊急」是什麼意思?──同意書的例外
第63條第1項但書明文:「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這裡的「不在此限」,是指整段第63條第1項所定的程序——包括向病人或相關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經其同意,以及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在情況緊急時均得例外不予適用。換言之,緊急情況下,醫療機構得不經說明、同意及簽具手術同意書與麻醉同意書等程序,即施行手術。
簡單來說:
- 一般情況下,醫療機構仍應依法完成說明、取得同意,並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
- 若情況緊急,第63條第1項所定的整套說明、同意與簽具程序均例外不予適用,醫療機構得不經這些程序即施行手術。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此一但書是免除第63條第1項的手術前說明、同意與簽具程序;至於其他法律所定的告知義務,例如《醫療法》第81條有關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告知,是否在緊急情況下仍應遵守,屬另一層次的問題,應分別依各該規定辦理,而非一概由第63條但書免除。
至於「情況緊急」在個案中如何判斷,由醫療機構依臨床專業與當下情境處置;讀者若對個案有疑慮,仍宜以臨床團隊與主管機關的說明為準。
五、第63條(手術)與第64條(侵入性檢查/治療)不同
不少人會把手術與侵入性檢查混為一談,但《醫療法》其實分成兩條規定,對象並不相同:
- 第63條:規範「手術」,應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
- 第64條:規範「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
兩條都設有「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的例外,也同樣允許由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代為簽具。但兩條適用的對象(手術 vs.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以及應簽具的同意書類型並不完全相同,讀者查詢時應分開對待,不要把兩條當成同一個義務。
六、簽同意書前的實用提醒
以下整理一般情況下讀者簽署前可注意的事項(具體個案仍請以醫療機構說明與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 要求清楚了解內容:第63條明定應告知手術原因、成功率、併發症及危險。
- 確認簽署人身分:第63條第2項明列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 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63條第3項明定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般病情告知另見第81條:診治時應告知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這與第63條的手術說明義務並讀,不要混成同一張同意書。
- 若與醫療機構產生爭議:可另參考站內醫療爭議關懷與調處說明;個案處理請以主管機關與機構窗口為準。
七、常見延伸疑問
Q1:麻醉同意書和手術同意書要分開簽嗎?
依第63條第1項,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時必須簽具「手術同意書」與「麻醉同意書」,兩者法律上為分別的書面。
Q2: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由誰簽?
依第63條第2項,得由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Q3:情況緊急還需要說明嗎?
依第63條第1項但書規定,情況緊急時,整個說明、同意及簽具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等程序,均例外不予適用,醫療機構得不經這些程序即施行手術。但此一但書僅免除第63條第1項所定之程序;其他法律所定的告知義務,例如《醫療法》第81條有關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告知,是否仍應遵守,應分別依其規定辦理,而非一概免除。個案處理仍以臨床團隊與主管機關說明為準。
Q4:做手術一定要簽同意書嗎?
依《醫療法》第63條第1項,醫療機構實施手術,原則上應向病人或相關人說明手術原因、成功率、可能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Q5:第63條和第64條有什麼不同?
第63條規範的是「手術」,應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第64條規範的是「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簽具同意書。兩者對象與同意書類型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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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對醫療過程有爭議,可參考醫療爭議關懷與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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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本文僅就《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與第81條條文內容做整理與說明,並未對個案是否應簽同意書提供法律或醫療建議。實際就醫情形,仍請以醫療機構說明及中央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