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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手術一定要簽同意書嗎?先對醫療法第63條

《醫療法》第63條規定,做手術原則上須先說明並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情況緊急者例外。本文整理簽署對象、第63條與第64條差異及常見疑問。

做手術前,醫院通常會請你或家屬簽一份同意書。許多人當下都很緊張,常見問題是:到底要不要簽?可以由家人代簽嗎?情況緊急又怎麼辦?

這篇文章直接以《醫療法》第63條為主軸,把「手術同意書」與「麻醉同意書」的法定要求一次說清楚,也提醒你第63條與第64條規範對象不同,最後整理簽署前的實用提醒。

一、做手術前是否一定要簽同意書?──第63條的核心回答

依《醫療法》第63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這一段話直接回答讀者最常問的三件事:

  1. 原則上一定要簽:醫療機構實施手術,原則上必須簽具手術同意書與麻醉同意書,才可施行。
  2. 一定要先說明:醫療機構要先向病人或相關人說明手術原因、成功率、可能併發症及危險。
  3. 情況緊急不在此限:當情況緊急時,第63條第1項所定的「說明、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整套程序均例外不予適用,醫療機構得不經這些程序即施行手術。但此一但書僅免除第63條第1項所定之程序;其他法律所定的告知義務,例如《醫療法》第81條有關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告知,是否仍應遵守,屬另一層次問題,應分別依各該規定辦理,而非一概由第63條但書免除。

二、簽同意書之前,醫療機構要先說明什麼?

依第63條第1項,醫療機構在簽具同意書之前,必須向病人或相關人說明下列事項:

這是法律明定的告知義務,與《醫療法》第81條所規範的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告知,屬於不同層面的告知義務。

三、簽同意書的人可以是誰?

第63條第2項規定:「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第63條第2項處理的是「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時的代簽範圍:得由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條文沒有另列一份「成年人本人如何簽」的手續清單;一般情況下,實際簽署窗口流程請以該醫療機構說明與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四、「情況緊急」是什麼意思?──同意書的例外

第63條第1項但書明文:「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這裡的「不在此限」,是指整段第63條第1項所定的程序——包括向病人或相關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經其同意,以及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在情況緊急時均得例外不予適用。換言之,緊急情況下,醫療機構得不經說明、同意及簽具手術同意書與麻醉同意書等程序,即施行手術。

簡單來說: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此一但書是免除第63條第1項的手術前說明、同意與簽具程序;至於其他法律所定的告知義務,例如《醫療法》第81條有關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告知,是否在緊急情況下仍應遵守,屬另一層次的問題,應分別依各該規定辦理,而非一概由第63條但書免除。

至於「情況緊急」在個案中如何判斷,由醫療機構依臨床專業與當下情境處置;讀者若對個案有疑慮,仍宜以臨床團隊與主管機關的說明為準。

五、第63條(手術)與第64條(侵入性檢查/治療)不同

不少人會把手術與侵入性檢查混為一談,但《醫療法》其實分成兩條規定,對象並不相同:

兩條都設有「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的例外,也同樣允許由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代為簽具。但兩條適用的對象(手術 vs.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以及應簽具的同意書類型並不完全相同,讀者查詢時應分開對待,不要把兩條當成同一個義務。

六、簽同意書前的實用提醒

以下整理一般情況下讀者簽署前可注意的事項(具體個案仍請以醫療機構說明與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1. 要求清楚了解內容:第63條明定應告知手術原因、成功率、併發症及危險。
  2. 確認簽署人身分:第63條第2項明列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3. 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63條第3項明定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一般病情告知另見第81條:診治時應告知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這與第63條的手術說明義務並讀,不要混成同一張同意書。
  5. 若與醫療機構產生爭議:可另參考站內醫療爭議關懷與調處說明;個案處理請以主管機關與機構窗口為準。

七、常見延伸疑問

Q1:麻醉同意書和手術同意書要分開簽嗎?

依第63條第1項,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時必須簽具「手術同意書」與「麻醉同意書」,兩者法律上為分別的書面。

Q2: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由誰簽?

依第63條第2項,得由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Q3:情況緊急還需要說明嗎?

依第63條第1項但書規定,情況緊急時,整個說明、同意及簽具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等程序,均例外不予適用,醫療機構得不經這些程序即施行手術。但此一但書僅免除第63條第1項所定之程序;其他法律所定的告知義務,例如《醫療法》第81條有關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告知,是否仍應遵守,應分別依其規定辦理,而非一概免除。個案處理仍以臨床團隊與主管機關說明為準。

Q4:做手術一定要簽同意書嗎?

依《醫療法》第63條第1項,醫療機構實施手術,原則上應向病人或相關人說明手術原因、成功率、可能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Q5:第63條和第64條有什麼不同?

第63條規範的是「手術」,應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第64條規範的是「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簽具同意書。兩者對象與同意書類型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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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本文僅就《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與第81條條文內容做整理與說明,並未對個案是否應簽同意書提供法律或醫療建議。實際就醫情形,仍請以醫療機構說明及中央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更新:2026-09-25 · 審閱狀態:ai_fresh_review_pas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