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讀者的疑問
一般情況下,醫院、診所遇到危急病人,依法不可以直接拒診。醫療法第60條第1項明確規定,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這條規定的重點在於「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且「不得無故拖延」。條文本身把能力範圍寫進義務句,也沒有要求超出人員與設備能力的處置。
第60條說了什麼?逐句拆解
為了讓一般讀者看懂條文,以下把醫療法第60條的關鍵字拆開來看:
- 適用對象:醫院、診所,不只限於大型醫院。
- 啟動時機:遇有「危急病人」時。
- 第一義務:應先予適當之急救。
- 第二義務: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
- 禁止事項:不得無故拖延。
從條文結構可以看出,立法的核心精神是先讓病人脫離危急狀態,再談後續處置。至於「危急」的臨床判斷,屬於醫療專業判斷範疇,本文不自行定義,建議以實際臨床狀況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第60條為什麼重要?
對就醫民眾與家屬來說,第60條把醫院、診所對危急病人的急救與必要措施義務寫成條文。能力範圍內的救治與必要措施寫在第60條;因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限制而須轉診時,第73條要求危急病人仍須先依第60條第1項急救後始可轉診。
「不得無故拖延」是什麼意思?
「不得無故拖延」是第60條第1項的禁止句。第60條本文沒有逐一列出什麼情形算「有故」、什麼情形算「無故」。具體是否構成「無故拖延」,仍須就個案事實認定,本文不就個案判定是否違反第60條;民眾若遇到爭議,可先洽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詢問。
設備或能力不足時,可以請病人轉院嗎?
可以的,但必須先完成急救。醫療法第73條規定,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但危急病人應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先予適當之急救,始可轉診。
也就是說,轉診的順序是:
- 先進行適當急救。
- 填具轉診病歷摘要交予病人。
- 整個過程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
如果診所跳過急救步驟、直接叫病人轉去別處,可能同時不符合第60條與第73條的規範。
醫療費用誰出?低收入戶有補助
有些民眾擔心:診所先急救病人,會不會事後被要求負擔高額費用?醫療法第60條第2項已經考慮到這點,明定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中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
這代表:補助對象與條件寫在第60條第2項——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中低收入或路倒病人,且費用非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身分認定與補助程序,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條文未在同一句處理一般民眾的其他費用規則,本頁也不另補寫。
民眾遇到類似情況,可以怎麼做?
以下是幾個一般性的處理方向,不構成個案建議:
- 緊急救護資源:當病人處於危急狀況時,民眾可考慮撥打緊急救護專線尋求協助,詳細電話與適用情境,請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 先確認醫院或診所身分:醫療法對「醫院」與「診所」有不同的定義與規範,可參考診所與醫院的法規定義一文進一步了解。
- 就醫流程參考:若是非危急的一般就醫需求,可參考如何開始一次診所就診的說明。
- 急診 vs 診所:若不確定該去急診或診所,可參考119、ER 與診所該怎麼選。
- 急診等待時間:若已到醫院急診,可參考健保急診等待時間即時查詢。
- 診所負責醫師責任:想知道診所的醫師責任歸屬,可參考醫療機構負責醫師與第18條。
遇到具體爭議時,建議保留就醫相關單據與時間紀錄,並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反映。
常見問題 FAQ
- Q: 診所遇到危急病人可以直接拒絕處置嗎?
A: 依醫療法第60條規定,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 Q: 若診所設備不足,能否直接請病人轉院?
A: 依醫療法第73條規定,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但危急病人應依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先予適當之急救,始可轉診。
- Q: 低收入的危急病人醫療費用由誰負擔?
A: 依醫療法第60條第2項規定,低收入、中低收入或路倒病人之醫療費用,非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
小結
醫療法第60條的核心精神,是要求醫院與診所對危急病人先予適當急救、不得無故拖延。若診所因設備或能力限制無法處理,則須在完成急救後,依第73條規定辦理轉診,並填具轉診病歷摘要,同樣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低收入、中低收入或路倒之危急病人,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
讀者若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規定,建議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最新條文為準;個案爭議請洽主管機關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