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重點
- 診所關門,病歷不會跟著消失。《醫療法》第70條第2項規定,醫療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時,病歷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
- 沒有承接者時,病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原診所交付病歷;沒被領回的其餘病歷,至少還要再保存6個月以上才能銷燬。
- 診所有正當理由無法保存病歷時,同條第3項規定由地方主管機關保存,也就是所在縣市的衛生主管機關。
- 第70條第2項寫的「6個月以上」是銷燬前的最低保存期間。知道診所歇業後,要調病歷就別拖。
和一般調病歷有什麼不同
診所還在營業時,調病歷很單純:依醫療法第71條,醫療機構應依病人要求提供病歷複製本,必要時提供中文病歷摘要,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費用由病人負擔。申請時怎麼列範圍,可以參考病歷複製本怎麼申請。
診所歇業之後,難處在於「要向誰申請」。原本的櫃檯沒了、電話不通,病歷可能在三個地方:
- 承接病歷的機構。
- 原診所負責人手上(尚未移交、仍在保存期間內)。
-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
下面依序說明怎麼找。
第一步:確認診所真的歇業,還是只是停業
醫療法第23條把「歇業」和「停業」分開:醫療機構歇業或停業,都要在事實發生後30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停業期間以1年為限,超過1年要在期滿起30日內辦理歇業,沒有辦理的,主管機關可以逕予歇業。
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2條,歇業時開業登記與開業執照會被註銷;停業則是在執照上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停業中的診所之後還可能復業,病歷原則上仍由它保管。
想確認狀態,可以用衛福部「醫事查詢系統」的醫事機構查詢。這個查詢頁面註明,它提供的是「目前開業中」的機構資訊,所以查不到時,可能是已經歇業,也可能是名稱輸入有出入,建議同時換關鍵字、縣市再查一次。只想知道今天有沒有看診,另見怎麼確認診所今天有開。
第二步:找承接者
第70條只寫「承接者」,沒有限定是誰。實際上要問的是:這家診所的病歷交給了哪裡保存。可以從這幾個方向打聽:
- 原址如果有新的診所開業,直接詢問對方是否承接了前一家診所的病歷。
- 原診所的負責醫師如果到其他院所執業,可以詢問病歷由誰保存。
- 原診所門口或官方網頁如果貼有歇業公告,留意上面有沒有留下聯絡方式。
找到承接者後,申請方式和一般病歷複製本相同,費用依該機構規定由病人負擔。
第三步:沒有承接者時,向原診所要求交付
第70條第2項另外寫到:沒有承接者時,病人或其代理人得要求醫療機構交付病歷。注意條文用的是「交付」,不是「提供複製本」。
同一項接著規定,其餘病歷應繼續保存6個月以上才能銷燬。條文沒有寫這6個月從哪一天起算,但可以確定的是,原診所的保存義務有期限,越早聯絡越好。
依醫療法第102條,違反第70條、第71條規定的醫療機構,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
第四步:問衛生局
兩種情形可以直接找衛生局:
- 聯絡不到原診所負責人,也找不到承接者。
- 原診所表示病歷已交由地方主管機關保存。
第70條第3項規定,醫療機構有正當理由無法保存病歷時,由地方主管機關保存。歇業時診所要檢附開業執照,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辦理備查,所以診所所在縣市的衛生局,是掌握這家診所歇業紀錄的單位。打電話時先準備好診所全名、地址、大約的就診年份,比較容易查到病歷目前在哪裡。各縣市受理方式不同,以當地衛生局說明為準。
病歷到底還在不在
先算保存年限。第70條第1項規定,病歷至少保存7年;未成年者的病歷,至少保存到成年後7年。超過保存年限的病歷,醫療機構得依規定銷燬,而且銷燬方式要確保內容不外洩。各種情形的年限怎麼算,可以對照病歷要保存多久。
如果你需要的是很多年前、而且當時已經成年的就診紀錄,診所歇業前可能就已經超過保存年限,病歷可能已依規定銷燬。
新診所可以幫你調嗎
可以試試。醫療法第74條規定,醫院、診所診治病人時,得依需要並經病人或家屬等同意,商洽病人原診治的醫院、診所提供病歷複製本、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原院所不得拒絕,費用由病人負擔。原診所已歇業時,新診所能商洽的對象,就是目前保管病歷的承接機構。
常見問題
我可以請家人代為申請嗎?
第70條第2項寫的是「病人或其代理人」得要求交付病歷。由他人代辦時,請先向保管單位確認需要的委託文件與身分證明。
領回的病歷要怎麼保存?
拿到的是病歷本身,不是複製本。建議自行影印或掃描備份,下次就醫時只帶需要的部分。
只要病歷摘要可以嗎?
可以。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49條之1,病人要求提供病歷摘要時,除另有表示外,應提供中文病歷摘要。
資料來源與查證日期
- 醫療法第23條、第70條、第71條、第74條、第102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醫療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49條之1(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正日期民國113年7月30日)。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管理科常見問答〈診所病歷要保存多久?〉(資料更新民國112年9月25日)。
- 衛生福利部醫事查詢系統「醫事機構查詢」頁面。
- 查證日期:2026年10月10日。各縣市受理方式以當地衛生局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