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重點
- 公司要你做體檢,法源是《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雇主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健康檢查,而且要由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的醫師辦理;勞工對這些檢查有接受的義務。
- 定期一般健康檢查的頻率,2026年10月仍依現行規定:未滿40歲每5年1次、40歲以上未滿65歲每3年1次、65歲以上每年1次。
-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民國115年6月26日修正後,新的頻率改為60歲以上每年、40至未滿60歲每2年、未滿40歲每3年,但依第29條,這部分自民國117年1月1日才施行。
- 費用:在職員工的定期健康檢查由雇主負擔;新進員工的體格檢查,職安署說明法律沒有明定由誰付,由勞資雙方協商。
- 認可醫療機構可在職安署「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查詢系統」依行政區或地圖查詢。
體格檢查和健康檢查,差在哪
職安法第20條把兩件事分開寫:
- 體格檢查:僱用時做,用來判斷新進人員適不適合從事某項工作。第21條規定,雇主依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
- 健康檢查:對在職勞工做,分為一般健康檢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的特殊健康檢查,以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特定對象與項目檢查。
兩者都要在認可醫療機構由醫師執行,檢查紀錄由雇主保存。一般醫療院所的自費健檢套餐,如果不在認可名單內,就算項目再多,也不一定能拿來交差。
一般體格檢查、健康檢查要驗什麼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應依附表九的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另依作業類別按附表十實施特殊體格檢查;第17條規定定期一般健康檢查的項目也依附表九。
職安署公告的〈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格式(111年6月2日更新),列出的檢查項目如下:
- 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自覺症狀的問卷;
- 身高、體重、腰圍、血壓;
- 視力(矯正)、辨色力、聽力;
- 各系統或部位身體檢查及問診(頭頸部、呼吸、心臟血管、消化、神經、肌肉骨骼、皮膚等);
- 胸部X光;
- 尿液:尿蛋白、尿潛血;
- 血液:血色素、白血球;
- 生化:血糖、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肌酸酐、膽固醇、三酸甘油酯、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
同一份格式的備註寫明: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在體格檢查時不需檢測;先天性辨色力異常者,定期健康檢查時不需再測辨色力。
115年修正的新附表九同樣自117年1月1日施行,血液項目多了紅血球數與平均紅血球容積(MCV),血糖寫明為空腹血糖。所以2027年底以前做的檢查,和2028年起做的檢查,表單可能不同。
多久要檢查一次
| 年齡 | 現行規定(110年12月22日版第17條) | 115年修正後(117年1月1日施行) |
|---|---|---|
| 未滿40歲 | 每5年1次 | 每3年1次 |
| 40歲以上 | 未滿65歲:每3年1次 | 未滿60歲:每2年1次 |
| 較高年齡 | 65歲以上:每年1次 | 60歲以上:每年1次 |
現行頻率的出處,除了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歷史條文,職安署常見問答(114年5月12日更新)也寫同樣的年限。新條文還增加了長期夜間工作的健康檢查(第18條),同樣自117年1月1日施行。
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的勞工,另有每年或變更作業時要做的特殊健康檢查,項目依附表十,不在本文一般體檢的範圍內。
新進員工可以拿舊的體檢報告嗎
可以,但有條件。規則第16條第3項規定,僱用時的檢查若距勞工前次檢查未超過定期檢查期限,經勞工提出證明,得免實施。職安署常見問答把它整理成三個原則,同時符合才可免再做:
- 報告的項目符合附表九(新進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還要有附表十的項目);
- 報告日期沒有超過上面的定期檢查年限;
- 檢查是在勞動部會商衛福部認可的醫療機構做的。
同一則問答也提到,目前沒有強制規定交給雇主的報告一定要正本;若交影本,雇主仍應與勞工共同確認與正本相符。
另外,規則第16條第2項列了可以免做一般體格檢查的情形,例如工作期間在6個月以內的非繼續性臨時或短期工作,以及其他法規已有體格或健康檢查規定者。
檢查費用由誰付
職安署常見問答的說法分成兩塊:
- 在職員工的定期健康檢查:職安法第20條明定雇主負擔健康檢查費用;而且這是雇主的法定義務支出,不得用職工福利金支應。
- 新進員工的體格檢查:考量體格檢查是從事工作前的健康評估,法律未明定由雇主負擔,實務上得由勞資雙方協商。
同一則問答也引用國稅局函釋:雇主依法辦理的定期健康檢查費用,不視為勞工的薪資所得;但雇主負擔的僱用時體格檢查費用,以及超出法定次數或項目的健檢補助,屬於薪資所得。報到前若公司要你自費體檢,可以先問清楚要不要附收據、事後是否補助。
怎麼找認可的醫療機構
職安署「勞工健康保護管理報備資訊網」的「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查詢」提供依行政區查詢與地圖查詢兩種方式,縣市、鄉鎮區都可以篩選。並不是每家醫院或診所都在名單上,出發前先查、再打電話問:
- 有沒有辦「勞工一般體格檢查」或「一般健康檢查」,還是只做特殊檢查;
- 需不需要預約、要不要空腹、報告幾天可以拿;
- 公司有沒有指定的表單。
檢查與看診時段常常分開排,可以參考檢查和看診為什麼常要分開預約;平日請假不易的人,上班族看病時間攻略整理了夜診與週末的排法。
報告出來之後
依規則第24條,雇主在勞工做完體格或健康檢查後,要參採醫師建議適當配置工作、對檢查結果異常的勞工提供健康指導、將檢查結果發給受檢勞工,並彙整歷年紀錄。第26條也規定,離職勞工要求提供其健康檢查有關資料時,雇主不得拒絕,但超過保存期限的除外。
規則第28條另允許認可醫療機構在定期健康檢查時,經勞工同意一併做癌症篩檢,篩檢結果不列入健康檢查紀錄表。這和國民健康署的成人預防保健是不同制度,成人健檢可以看成人健檢懶人包。
常見問題
公司說體檢一定要去他們指定的醫院,可以嗎?
職安法第20條寫的是由認可醫療機構的醫師辦理,條文沒有點名特定院所。實際去哪一家、費用怎麼算,多和公司的安排有關,先跟人資確認;若要自己另找機構,記得先查是否在認可名單上。
我已經做過國健署的成人健檢,可以抵嗎?
要看報告項目是否符合附表九、檢查日期是否在年限內,以及執行的機構是否為勞工體檢認可醫療機構。三項都符合才可用來免做。
體檢有異常,公司可以不錄用嗎?
職安法第21條規定,體格檢查發現應僱勞工不適於從事「某種工作」時,不得僱用其從事該項工作。是否不適任,要由醫師依檢查結果評估;個別爭議可以向勞工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詢問。
資料來源與查證日期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21條(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正日期民國114年12月19日)。
-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17、18、24、26、28、29條及附表九(民國115年6月26日修正);110年12月22日版本第17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歷史條文)。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常見問答、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格式、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查詢系統。
- 查證日期:2026年10月11日。117年1月1日施行的新規定,屆時請再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