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醫生要請病假,先記住這幾個數字
- 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普通傷病假的依據是《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未住院一年內合計不超過30日;住院的二年內合計不超過一年;兩者合計二年內不超過一年。
- 一年內未超過30日的普通傷病假,工資折半發給(第4條第3項)。
- 請假時雇主可以要求提出證明文件(第10條),但法規沒有規定一定要診斷書;勞動部前身勞委會說明過,醫療機構或醫師的證明書,甚至門診就醫收據都可以作為依據。
- 民國1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第9-1條: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未超過10日,雇主不得因此給予不利處分。
病假的正式名稱與天數
法規上沒有「病假」這個詞,正式名稱是「普通傷病假」。《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假期與工資最低標準由勞動部訂定,也就是《勞工請假規則》。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把普通傷病假分成三個上限:
- 未住院:一年內合計不超過30日。
- 住院:二年內合計不超過一年。
- 未住院加住院:二年內合計不超過一年。
同條第2項另有一項特別規定: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的,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也就是說,這兩種情形即使沒有住院,也不受「未住院30日」的限制,改用住院假的上限。
超過上限仍未痊癒的,依第5條可以用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抵充後還沒好,得予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薪水怎麼算
第4條第3項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的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如果勞工另外領到勞保普通傷病給付、但金額未達工資半數,差額由雇主補足。
要注意勞保普通傷病給付只在住院時才能請領,只看門診休養的病假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43條授權訂定的是工資給付的「最低標準」,公司給得比法規好,當然可以。
全勤獎金與考核
勞工請假規則在民國114年12月修正,新增與修改的條文自115年1月1日起施行,和病假有關的是兩條:
- 第9條第2項:請普通傷病假時,全勤獎金的扣發應按請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不能請一天病假就整筆不給;勞資另有優於法令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條第1項另列出不得影響全勤獎金的情形,其中包括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的普通傷病假。
- 第9-1條: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未超過10日的,雇主不得因此給予不利處分;勞工若因請病假受到不利處分,由雇主負責舉證該處分與請病假無關。超過10日的,雇主做人事考核時仍要綜合考量工作能力、態度與實際績效,不能只看病假天數。
怎麼請、要附什麼證明
第10條規定,請假原則上要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說明理由與日數;遇到急病或緊急事故,可以委託他人代辦。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證明要到什麼程度?勞委會在民國100年6月發布、目前仍刊在勞動部網站的說明指出,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的證明書,甚至門診就醫收據,都可以作為請假依據。同一份說明也點名幾種不應出現的刁難手段,例如要求勞工當天親自拿證明來請假、要求一定要教學醫院或地區醫院的診斷書、要求先請特別休假。
因此在診所看完病,常見的證明有三種:
- 診斷證明書:由醫師開立的正式證明,通常要另外申請並付費,怎麼申請可以看診斷書怎麼開。
- 就醫證明:用來證明某天曾到院所就診。院所是否提供、要不要收費,請在掛號或批價時直接詢問。
- 醫療費用收據:看診後院所開給的收費收據,上面有就診日期與院所名稱。
公司要求哪一種,最好先看工作規則或問人資。如果公司規定一定要診斷書,又需要醫師寫出休養天數,看診時直接跟醫師說明用途,比事後補開省事。
生理假的特別規定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的部分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不論有沒有併入病假,生理假薪資都是減半發給。
同法第21條規定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做其他不利處分。前述勞委會說明另指出,同一人請生理假的原因通常固定,雇主若要求每次生理假都要提出醫師證明,並非必要範圍。
什麼時候看病比較不影響上班
普通傷病假可以請,但如果病情輕微、想盡量不請假,可以利用晚上或週末的門診。各地診所夜診的時段,可以參考夜診幾點開始;平日要上班的人怎麼排就醫時間,見上班族看病時間攻略。症狀明顯加重或出現急症徵兆時,仍以就醫為優先。
遇到爭議怎麼辦
勞委會的同一份說明提醒,事業單位違反請假相關規定時,勞工可以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本文整理的是法規條文與主管機關公開說明,個別公司的工作規則、勞動契約內容與爭議如何認定,以主管機關或法院判斷為準。
另外要分清楚:因職業災害造成的失能、傷害或疾病,治療與休養期間給予的是公傷病假(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不是普通傷病假,也不受上面30日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