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重點
-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6條,特約診所應把門診處方交給病人,由病人自己選擇在該次看診的診所,或到其他符合規定的健保特約機構調劑。拿處方箋去藥局領藥,就是一般說的「交付調劑」或「處方釋出」。
- 一般門診處方箋的有效期間,醫療辦法第23條寫的是「自開立之日起算三日」,最後一天遇到例假日就順延;過期之後,藥局不得受理。
- 一般處方用藥,醫療辦法第22條的原則是每次不超過7日份。
- 藥品部分負擔是由調劑的藥局收取,金額依「開處方的院所層級」計算;診所開的處方,藥費100元以下免收,最高200元。
- 藥局要照處方調劑,藥品沒有庫存時,應通知原處方醫師更換,不得自行省略或改用別的藥。
什麼是交付調劑
在診所看完病,有兩種拿藥方式:在診所內直接領藥,或拿處方箋到外面的健保特約藥局領藥。醫療辦法第6條第1項的意思是,選擇權在病人。
同條第2項另外規定,診所如果因為人員、設施、設備或專長的限制,沒辦法提供調劑,應開立門診處方,讓病人到其他符合規定的機構領藥。
醫療辦法第15條也寫明,拿到特約診所醫師交付的處方箋,應在該診所或到特約藥局調劑。至於診所、醫院、藥局三種機構的分工,可以先看診所、醫院和藥局的差別。
為什麼有些診所一定要你去藥局
《藥事法》第37條規定,藥品調劑應由藥師為之,不含麻醉藥品的部分可由藥劑生為之。同法第102條則規定,醫師依自開處方親自調劑,在全民健保實施二年後,只限於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的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的情形。
也就是說,診所要在院內給藥,需要有藥事人員調劑;限於人員而無法調劑的診所,依醫療辦法第6條第2項,應開立門診處方,讓你到其他符合規定的機構領藥。
處方箋上會寫什麼
《醫師法》第13條規定,醫師處方時,處方箋要載明醫師姓名,以及病人姓名、年齡、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和處方年月日,並由醫師簽名或蓋章。
拿到處方箋時,可以先核對姓名、日期有沒有錯,再帶去藥局。
有效期間:一般處方3日
醫療辦法第23條把各種處方的期限分開規定,和領藥有關的是兩款:
- 其他門診處方及藥品處方箋:自開立之日起算3日。
-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到末次調劑的用藥末日。
期間的最後一天如果是例假日,順延。超過期限後,同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受理。實務上最穩當的做法,是看完診當天或隔天就去領,不要拖到最後一天。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分次領藥、提前領取規則和一般處方不同,另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怎麼領。
到藥局後的流程
- 帶處方箋和健保卡到健保特約藥局。
- 藥師核對處方:依《藥師法》第16條,藥師受理處方時要注意日期、病人姓名、性別、年齡、藥名、劑量、用法與醫師署名;有可疑之處,要先詢問原處方醫師確認才調劑。
- 照處方調劑:《藥師法》第17條規定,藥師調劑應按照處方,藥品沒有庫存時,應通知原處方醫師請其更換,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這也是為什麼有時藥局會先打電話回診所。
- 處方箋留在藥局:第18條規定,藥師對醫師所開處方只許調劑一次,調劑後要在處方箋簽名蓋章、記上調劑日期並保存3年。
- 核對藥袋:第19條規定,藥袋要記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藥局名稱地點與調劑者姓名,以及調劑日期。
在藥局要付多少:藥品部分負擔
健保署「門、急診部分負擔」頁面(2023年7月1日起生效的門診藥品部分負擔表)中,西醫基層診所、地區醫院、中醫開立的處方,藥品部分負擔是:
- 藥費100元以下:0元。
- 藥費101至200元:20元;之後每多100元級距加20元。
- 藥費1,001元以上:最高200元。
健保署〈112年部分負擔調整問答集〉說明兩件事:
- 誰收:處方釋出到特約藥局時,藥品部分負擔由調劑的社區藥局收取。
- 用哪個層級算:依開立處方的院所層級計收。例如醫學中心開的處方拿到藥局領,是照醫學中心的藥品部分負擔算,不是照藥局或基層的標準。
同一張表也列出免收藥品部分負擔的情形,包括接受牙醫醫療服務,以及持西醫基層、中醫門診開立、開藥28天以上的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
看診時在診所付的門診基本部分負擔,是另一筆費用;兩者怎麼區分,見部分負擔是什麼。
怎麼找健保特約藥局
健保署「健保特約醫事機構查詢」可以選縣市、鄉鎮市,再把「院所層級/特約類別」選成「特約藥局」,列出附近有健保特約的藥局。去之前可以先打電話問有沒有你要的藥,減少跑一趟沒藥的情況。
常見問題
看完診的處方箋,可以隔幾天再去領嗎?
一般門診處方箋的期限是「自開立之日起算三日」,最後一天遇到例假日順延。超過期限,藥局不得受理,需要回原診所詢問處理方式。
拿醫院的處方箋去藥局,部分負擔會變便宜嗎?
不會。健保署問答集說明,藥品部分負擔依開立處方的院所層級計收;醫學中心開的處方到社區藥局領,仍照醫學中心的級距收取。
一張處方箋可以拆成兩家藥局領嗎?
《藥師法》第18條規定處方只許調劑一次,調劑後處方箋由藥局簽章保存。醫療辦法第15條第2項另規定,同時持有一般處方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或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時,應併持到同一個調劑處所。
藥局說缺藥,可以直接換成別的牌子嗎?
依《藥師法》第17條,藥品未備或缺乏時,藥師應通知原處方醫師請其更換,不得任意代以他藥。要不要換藥,由醫師決定。
資料來源與查證日期
-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6、15、22、23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修正2024年6月20日)。
- 《藥事法》第37條、第102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醫師法》第13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藥師法》第16至19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門、急診部分負擔」頁面(更新日期2025年4月22日)、〈112年部分負擔調整問答集〉第十版(2023年11月22日)。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特約醫事機構查詢」。
- 查證日期:2026年10月10日。費用與規定以健保署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