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重點
- 從事海洋漁撈、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家庭看護,以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工作的移工,在《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裡稱為「第二類外國人」。入國後的健康檢查,要到疾病管制署公告的國內「指定醫院」做,一般診所不能代替。
- 時程有兩段:入國後三個工作日內做一次(因故來不及,可再延長三個工作日補做);之後是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六個月、十八個月、三十個月之日的前後三十日內,各做一次定期健康檢查(辦法第3條)。
- 安排檢查是雇主的責任(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結果不合格或要進一步檢查時,雇主要依項目在十五日到六十五日不等的期限內安排再檢查、治療或預防接種(辦法第8條)。
- 疾管署的國內指定醫院名單共76家,網頁最後更新日期為2026年10月8日,每家都標有指定效期;名單上也註明有一家醫院不提供移工健檢,出發前先打電話確認受理時間。
誰要做?先分清楚移工屬於哪一類
這套辦法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3項訂定,把受聘僱外國人分成幾類。辦法第2條規定,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者是「第二類外國人」,也就是一般所說的產業與社福移工;第11款的工作者則稱為「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第1款至第6款工作(例如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學校教師)的外國人屬於「第一類外國人」,健檢規定不同,不在這篇範圍。
辦法也定義了兩種醫院:「認可醫院」是在移工母國、經我國認可辦理入國前檢查的國外醫院;「指定醫院」是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辦理入國後檢查的國內醫院。移工抵臺後的法定健康檢查,都在指定醫院進行。
檢查時程:入國三日內與第6、18、30個月
依辦法第6條,第二類外國人申請入國簽證時,要先附最近三個月內的母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入國後,雇主要安排兩種檢查:
- 入國三日內健康檢查:入國後三個工作日內;因故未能依限完成,得延長三個工作日補行(辦法第3條第3款)。
- 定期健康檢查: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之日的前後30日內(辦法第3條第4款)。
疾管署網站有「受聘僱外國人定期健康檢查日期查詢」頁面,輸入聘僱許可生效日,就能算出三次定期檢查的期間。頁面也說明,第二類外國人的起計日以「聘僱許可生效日起始日期」計算;身分別有疑問,可洽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專線。
另外兩種情況要留意:
- 轉換雇主或工作,或依法取得新的聘僱許可,且已經超過一年沒做健康檢查的,雇主要在聘僱許可生效日的次日起七日內,安排到指定醫院檢查(辦法第12條)。
- 因故沒辦法在期限內做定期檢查,雇主可以檢具證明文件,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並得提前於七日內,或在事由消失後七日內辦理(辦法第13條)。
要檢查哪些項目
辦法第6條第2項列出第二類外國人的檢查項目:
- 胸部X光肺結核檢查。
- 漢生病檢查。
- 梅毒血清檢查;辦理定期健康檢查者,得免辦理。
- 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
- 身體檢查。
- 麻疹及德國麻疹的抗體陽性檢驗報告或預防接種證明;入國三日內及定期健康檢查得免檢附。
- 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工作性質及勞動輸出國疫情等認定的必要檢查。
也就是說,到了第6、18、30個月的定期檢查,條文本身就把梅毒血清檢查列為得免辦理。各家指定醫院實際的報到流程、收費與是否需要預約,條文沒有規定,以醫院公告為準。
去哪裡檢查:疾管署指定醫院名單
疾管署「外國人健檢指定醫院名單(國內)」頁面,依縣市列出醫院代碼、醫院名稱、所在地與指定效期。2026年10月11日查閱時共76家,頁面最後更新日期為2026年10月8日,效期從「至115年12月31日」到「至118年12月31日」都有。頁面上方提醒,請先洽詢醫院受理健康檢查的時間再前往,部分醫院需事先預約;名單中臺北市的臺安醫院註明「該院未提供移工健檢服務」。
名單會隨效期與新指定而變動,安排檢查前請以當天的疾管署頁面為準。移工本人生病要看一般門診,和這裡講的法定健檢是兩回事;沒有健保或剛來臺的就醫方式,可參考沒有健保、外國人或短期來台怎麼看診所。
結果不合格怎麼辦
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不合格的認定基準與處理方式列在附表;第2項則規定,結果不合格或須進一步檢查時,雇主要依下列時程安排:
- 胸部X光:疑似肺結核或無法確認診斷者,自收受健康檢查證明的次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機構再檢查。
- 漢生病:疑似者,自收受證明次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機構再檢查。
- 梅毒血清檢查:自收受證明次日起三十日內,取得完成治療證明。
- 腸內寄生蟲:自收受證明次日起六十五日內,在指定醫院治療後再檢查並取得陰性證明;確診痢疾阿米巴原蟲陽性者,要取得治療後再檢查三次均為陰性的證明。
- 麻疹及德國麻疹抗體:自收受證明次日起三十日內,取得疫苗預防接種證明。
確診肺結核、結核性肋膜炎或漢生病者,雇主要在收受診斷證明書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診斷證明書與移工接受都治服務的同意書,送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都治服務;完成藥物治療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完成治療者,視為合格(辦法第10條)。都治服務是指由關懷員送藥、親眼看著病人服藥的服務。
若沒有在期限內完成再檢查、治療或接種,或再檢查仍不合格,依辦法第11條第3項屬於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4款所稱的「檢查不合格」;而第73條規定,移工有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檢查不合格等情事者,廢止其聘僱許可。個別案件的認定與後續處理,由主管機關依個案判斷。
報告與證明文件要送到哪裡
這部分的期限,條文依檢查種類分開規定(辦法第9條):
- 入國三日內健康檢查與聘僱健康檢查的再檢查診斷證明書、完成治療證明或預防接種證明:雇主收到後,次日起十五日內,把正本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定期健康檢查的再檢查診斷證明書或完成治療證明:雇主收到後,次日起十五日內,連同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的聘僱許可文件,送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
辦法第16條另規定,雇主收到指定醫院核發的健康檢查證明後,應交給移工本人留存;證明以英文開具者,可免附中文譯本。
常見問題
可以去住家附近的診所做移工定期健檢嗎?
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4項,入境後的健康檢查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辦理,所以要到疾管署名單上的指定醫院。一般診所的掛號管道整理在診所掛號方式總整理,適用的是一般看診。
第6個月的定期檢查,可以提早一個月做嗎?
條文寫的是「滿六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也就是以滿六個月那天為中心、前後各三十日的區間。超出區間要用辦法第13條的報備程序處理,不是直接提早或延後。
胸部X光說要複檢,要去哪裡?
辦法第8條寫的是「至指定機構再檢查」。疾管署網站在指定醫院名單旁另列有「胸部X光檢查確認機構(複檢)」與「漢生病檢查確認機構(複檢)」名單,請依健康檢查證明上的指示與該名單辦理。檢查和回診要不要分開預約,可以先看檢查和看診為什麼常要分開預約。
移工健康檢查的費用由誰付?
管理辦法沒有寫費用由誰負擔,也沒有訂收費金額。收費以各指定醫院公告為準;費用負擔有疑問,可洽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專線。
資料來源與查證日期
-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民國114年12月31日修正,自115年1月1日施行),第2、3、6、8至13、16條。
- 就業服務法(全國法規資料庫)第46、48、73條。
-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外國人健檢指定醫院名單(國內),網頁最後更新日期2026年10月8日。
-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受聘僱外國人定期健康檢查日期查詢。
- 以上資料查證日:202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