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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入境與定期體檢:檢查時程、指定醫院與未通過的後續處理

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3、6、8至13條,整理移工入國三個工作日內與第6、18、30個月定期健檢時程、檢查項目、疾管署76家國內指定醫院名單查法,以及不合格時的再檢查期限與證明送件規定。查證日2026-10-11。

先看重點

誰要做?先分清楚移工屬於哪一類

這套辦法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3項訂定,把受聘僱外國人分成幾類。辦法第2條規定,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者是「第二類外國人」,也就是一般所說的產業與社福移工;第11款的工作者則稱為「外國技術人力」。從事第1款至第6款工作(例如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學校教師)的外國人屬於「第一類外國人」,健檢規定不同,不在這篇範圍。

辦法也定義了兩種醫院:「認可醫院」是在移工母國、經我國認可辦理入國前檢查的國外醫院;「指定醫院」是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辦理入國後檢查的國內醫院。移工抵臺後的法定健康檢查,都在指定醫院進行。

檢查時程:入國三日內與第6、18、30個月

依辦法第6條,第二類外國人申請入國簽證時,要先附最近三個月內的母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入國後,雇主要安排兩種檢查:

疾管署網站有「受聘僱外國人定期健康檢查日期查詢」頁面,輸入聘僱許可生效日,就能算出三次定期檢查的期間。頁面也說明,第二類外國人的起計日以「聘僱許可生效日起始日期」計算;身分別有疑問,可洽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專線。

另外兩種情況要留意:

要檢查哪些項目

辦法第6條第2項列出第二類外國人的檢查項目:

也就是說,到了第6、18、30個月的定期檢查,條文本身就把梅毒血清檢查列為得免辦理。各家指定醫院實際的報到流程、收費與是否需要預約,條文沒有規定,以醫院公告為準。

去哪裡檢查:疾管署指定醫院名單

疾管署「外國人健檢指定醫院名單(國內)」頁面,依縣市列出醫院代碼、醫院名稱、所在地與指定效期。2026年10月11日查閱時共76家,頁面最後更新日期為2026年10月8日,效期從「至115年12月31日」到「至118年12月31日」都有。頁面上方提醒,請先洽詢醫院受理健康檢查的時間再前往,部分醫院需事先預約;名單中臺北市的臺安醫院註明「該院未提供移工健檢服務」。

名單會隨效期與新指定而變動,安排檢查前請以當天的疾管署頁面為準。移工本人生病要看一般門診,和這裡講的法定健檢是兩回事;沒有健保或剛來臺的就醫方式,可參考沒有健保、外國人或短期來台怎麼看診所。

結果不合格怎麼辦

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不合格的認定基準與處理方式列在附表;第2項則規定,結果不合格或須進一步檢查時,雇主要依下列時程安排:

確診肺結核、結核性肋膜炎或漢生病者,雇主要在收受診斷證明書次日起十五日內,檢具診斷證明書與移工接受都治服務的同意書,送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都治服務;完成藥物治療並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完成治療者,視為合格(辦法第10條)。都治服務是指由關懷員送藥、親眼看著病人服藥的服務。

若沒有在期限內完成再檢查、治療或接種,或再檢查仍不合格,依辦法第11條第3項屬於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4款所稱的「檢查不合格」;而第73條規定,移工有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檢查不合格等情事者,廢止其聘僱許可。個別案件的認定與後續處理,由主管機關依個案判斷。

報告與證明文件要送到哪裡

這部分的期限,條文依檢查種類分開規定(辦法第9條):

辦法第16條另規定,雇主收到指定醫院核發的健康檢查證明後,應交給移工本人留存;證明以英文開具者,可免附中文譯本。

常見問題

可以去住家附近的診所做移工定期健檢嗎?

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4項,入境後的健康檢查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辦理,所以要到疾管署名單上的指定醫院。一般診所的掛號管道整理在診所掛號方式總整理,適用的是一般看診。

第6個月的定期檢查,可以提早一個月做嗎?

條文寫的是「滿六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也就是以滿六個月那天為中心、前後各三十日的區間。超出區間要用辦法第13條的報備程序處理,不是直接提早或延後。

胸部X光說要複檢,要去哪裡?

辦法第8條寫的是「至指定機構再檢查」。疾管署網站在指定醫院名單旁另列有「胸部X光檢查確認機構(複檢)」與「漢生病檢查確認機構(複檢)」名單,請依健康檢查證明上的指示與該名單辦理。檢查和回診要不要分開預約,可以先看檢查和看診為什麼常要分開預約。

移工健康檢查的費用由誰付?

管理辦法沒有寫費用由誰負擔,也沒有訂收費金額。收費以各指定醫院公告為準;費用負擔有疑問,可洽勞動部1955勞工諮詢專線。

資料來源與查證日期

更新:2026-10-11 · 審閱狀態:ai_fresh_review_pas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