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重點
- 看病的收據可以用來報綜合所得稅,但只能放在「列舉扣除額」裡的醫藥及生育費;選了標準扣除額,就不能再另外扣醫藥費。
- 依《所得稅法》第17條,錢要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才算數。
- 保險公司理賠過的部分不能扣。帳面上收據30萬元、理賠8萬元,能列報的是22萬元。
- 國稅局提供查詢的醫藥費資料可以直接用,照查到的金額申報可免附收據;想多報的部分,就要拿得出收據。
誰的醫藥費可以扣
條文寫的範圍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也就是說,同一申報戶裡、有列入扶養的父母或子女,在合格院所看病付的錢,都可以合併列報;沒有列入扶養的家人,即使是你付的錢,也不在這一項裡。
財政部的節稅手冊說明,可列報的醫藥及生育費包含掛號費及部分負擔,而且沒有金額上限。這一點和保險費每人每年有額度上限不同,醫藥費是核實認列。
付給哪裡的錢才算
條文列了三種院所:
- 公立醫院。
-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
- 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
一般人最常碰到的是第二種。巷口的診所有沒有健保特約,不能只看門口貼紙,可以照這家有沒有健保特約?用健保署院所查詢的方法先確認。不是健保特約的醫療院所,就要看它是否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布的「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名單內。
有兩個例外情形,稅務入口網另有說明:
- 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失能無力自理生活、須長期照護(例如失智症、植物人、因中風長期臥床),付給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的醫藥費,也可以列舉扣除。
- 因病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就醫,可憑當地公立醫院、財團法人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的證明列報;大陸地區的證明要先經海基會驗證。交通費、旅費不算醫藥費。
自費項目能不能扣
在健保特約診所付的自費項目,如果屬於醫療性質,同樣是付給合格院所的醫藥費。節稅手冊舉的例子是:因牙病必須鑲牙、做假牙或齒列矯正,可以憑醫師或合格院所出具的診斷證明和收據列報;如果目的是美容,就不能扣。
診所開的自費項目是否合理、收費前要問清楚哪些事,可以參考診所自費項目怎麼判斷合不合理。報稅時能不能扣,則回到兩個問題:院所是否合格、這筆錢是否屬於醫藥費。
如果因為病情需要,自己去買醫院沒有的特種藥物,稅務入口網列出的憑證是:醫院或診所的住院或就醫證明、主治醫師准予外購的藥名與數量證明,以及寫明使用人為抬頭的統一發票或收據。
保險理賠的部分要先扣掉
條文的但書是「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在2026年3月27日的新聞稿裡舉了一個例子:納稅義務人列報公立醫院開立的醫藥費單據30萬元,其中8萬元有保險給付,只能列報22萬元;如果全數列報,事後會被追繳差額稅款。
實務上最容易出錯的情況,是先用查詢資料或收據金額全額列報,忘了自己有商業醫療保險理賠。申報前把當年度的理賠通知找出來對一下,可以少掉一張補稅單。
收據要留哪些
《醫療法》第22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的收據。報稅用的就是這張收據;診所該不該給、可不可以拒給,細節見看病可以不給收據嗎?先看醫療法第22條。
依稅務入口網的問答,列舉扣除醫藥費要附收據正本。另外兩種常見狀況:
- 收據正本已經交給服務機關申請補助:檢附由服務機關證明的收據影本。
- 收據遺失:請原醫院或診所提供收據存根聯影本,註明「影本與正本相符」並蓋章。
國稅局查得到的醫藥費資料怎麼用
結算申報期間,國稅局會提供部分扣除額資料讓民眾查詢。以114年度所得申報為例,查調期間是民國115年4月28日上午8時到6月1日24時。
臺北國稅局公布的查詢範圍裡,醫藥及生育費的資料來源有三塊:醫院及衛生所(含居家護理所)提供的資料、衛福部提供的部分輔具支出,以及健保署提供的私人診所部分負擔金額與就診次數,再按國稅局蒐集的該診所掛號費單價計算出來的金額。
從這個範圍可以看出,私人診所這一塊查到的數字,是用部分負擔和掛號費推算的。依查詢的金額申報可以免附收據;如果另有自費支出想一起列報,超出查詢範圍的部分就要檢附收據。查到的金額也只是參考,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的照樣會被核減,例如其中已有保險理賠的部分。
列舉還是標準扣除
兩者只能擇一。以114年度為例,標準扣除額單身131,000元、夫妻合併申報262,000元。全戶的醫藥及生育費、人身保險費、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捐贈等列舉項目加總,超過標準扣除額時,選列舉才有差別。
另外,《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辦結算申報而沒有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稅額的人,不適用列舉扣除額。
常見問題
健保部分負擔和掛號費也能扣嗎?
可以。財政部節稅手冊寫明,醫藥及生育費含掛號費及部分負擔,付給合格院所即可憑收據列報。
診所沒有給收據怎麼辦?
依醫療法第22條,診所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收據,可以直接向診所要求。已經拿到但遺失的,可請院所提供存根聯影本,並註明「影本與正本相符」後蓋章。
家人自己付的醫藥費,我可以報嗎?
條文看的是病人身分:本人、配偶或列入扶養的親屬。同一申報戶內符合這個範圍的醫藥費,可以列報。
有問題可以問誰?
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資料來源與查證日期
- 所得稅法第17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醫療法第22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稅務問答1232、1233(更新日期民國115年4月10日);國稅節稅手冊〈扣除額篇〉(以114年度申報為例)。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查調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範圍〉(更新日期民國115年4月20日)。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費及生育費扣除額,受有保險給付部分,記得要減除!〉(2026年3月27日)。
- 查證日期:2026年10月10日。查調期間與標準扣除額每年公告,以申報當年度財政部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