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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病收據可以報稅嗎?綜所稅醫藥費列舉扣除的條件與要留哪些單據

依所得稅法第17條,醫藥及生育費要付給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院所或財政部認定的醫院才能列舉扣除,保險理賠部分不得扣。整理可扣對象、自費項目、收據遺失怎麼補,以及國稅局查詢資料的範圍。查證日2026-10-10。

先看重點

誰的醫藥費可以扣

條文寫的範圍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也就是說,同一申報戶裡、有列入扶養的父母或子女,在合格院所看病付的錢,都可以合併列報;沒有列入扶養的家人,即使是你付的錢,也不在這一項裡。

財政部的節稅手冊說明,可列報的醫藥及生育費包含掛號費及部分負擔,而且沒有金額上限。這一點和保險費每人每年有額度上限不同,醫藥費是核實認列。

付給哪裡的錢才算

條文列了三種院所:

  1. 公立醫院。
  2.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
  3. 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

一般人最常碰到的是第二種。巷口的診所有沒有健保特約,不能只看門口貼紙,可以照這家有沒有健保特約?用健保署院所查詢的方法先確認。不是健保特約的醫療院所,就要看它是否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布的「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名單內。

有兩個例外情形,稅務入口網另有說明:

自費項目能不能扣

在健保特約診所付的自費項目,如果屬於醫療性質,同樣是付給合格院所的醫藥費。節稅手冊舉的例子是:因牙病必須鑲牙、做假牙或齒列矯正,可以憑醫師或合格院所出具的診斷證明和收據列報;如果目的是美容,就不能扣。

診所開的自費項目是否合理、收費前要問清楚哪些事,可以參考診所自費項目怎麼判斷合不合理。報稅時能不能扣,則回到兩個問題:院所是否合格、這筆錢是否屬於醫藥費。

如果因為病情需要,自己去買醫院沒有的特種藥物,稅務入口網列出的憑證是:醫院或診所的住院或就醫證明、主治醫師准予外購的藥名與數量證明,以及寫明使用人為抬頭的統一發票或收據。

保險理賠的部分要先扣掉

條文的但書是「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在2026年3月27日的新聞稿裡舉了一個例子:納稅義務人列報公立醫院開立的醫藥費單據30萬元,其中8萬元有保險給付,只能列報22萬元;如果全數列報,事後會被追繳差額稅款。

實務上最容易出錯的情況,是先用查詢資料或收據金額全額列報,忘了自己有商業醫療保險理賠。申報前把當年度的理賠通知找出來對一下,可以少掉一張補稅單。

收據要留哪些

《醫療法》第22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的收據。報稅用的就是這張收據;診所該不該給、可不可以拒給,細節見看病可以不給收據嗎?先看醫療法第22條。

依稅務入口網的問答,列舉扣除醫藥費要附收據正本。另外兩種常見狀況:

國稅局查得到的醫藥費資料怎麼用

結算申報期間,國稅局會提供部分扣除額資料讓民眾查詢。以114年度所得申報為例,查調期間是民國115年4月28日上午8時到6月1日24時。

臺北國稅局公布的查詢範圍裡,醫藥及生育費的資料來源有三塊:醫院及衛生所(含居家護理所)提供的資料、衛福部提供的部分輔具支出,以及健保署提供的私人診所部分負擔金額與就診次數,再按國稅局蒐集的該診所掛號費單價計算出來的金額。

從這個範圍可以看出,私人診所這一塊查到的數字,是用部分負擔和掛號費推算的。依查詢的金額申報可以免附收據;如果另有自費支出想一起列報,超出查詢範圍的部分就要檢附收據。查到的金額也只是參考,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的照樣會被核減,例如其中已有保險理賠的部分。

列舉還是標準扣除

兩者只能擇一。以114年度為例,標準扣除額單身131,000元、夫妻合併申報262,000元。全戶的醫藥及生育費、人身保險費、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捐贈等列舉項目加總,超過標準扣除額時,選列舉才有差別。

另外,《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應辦結算申報而沒有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稅額的人,不適用列舉扣除額。

常見問題

健保部分負擔和掛號費也能扣嗎?

可以。財政部節稅手冊寫明,醫藥及生育費含掛號費及部分負擔,付給合格院所即可憑收據列報。

診所沒有給收據怎麼辦?

依醫療法第22條,診所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收據,可以直接向診所要求。已經拿到但遺失的,可請院所提供存根聯影本,並註明「影本與正本相符」後蓋章。

家人自己付的醫藥費,我可以報嗎?

條文看的是病人身分:本人、配偶或列入扶養的親屬。同一申報戶內符合這個範圍的醫藥費,可以列報。

有問題可以問誰?

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資料來源與查證日期

更新:2026-10-10 · 審閱狀態:ai_fresh_review_pas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