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重點
- 醫美療程在法律上同時牽涉兩套規則:衛福部認定美容醫學屬於醫療行為,要受《醫療法》規範;診所拿給你簽的格式化條款,則可能同時涉及《消費者保護法》關於定型化契約的規定;是否適用、如何適用,依個案與主管機關認定。
- 衛福部美容醫學資訊專區目前列出的不是醫美療程專屬的定型化契約範本,而是16項美容醫學手術與處置的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裡面要求列出每項自費金額與衛生局核定收費,並寫明「不於說明當日進行」的考慮期。
- 簽約前可以要求把契約帶回去看:若適用消保法,該法規定業者要給30日以內的合理審閱期間,用條款要你放棄審閱權是無效的。
- 醫療機構宣傳分期付款、無息貸款、「做完再付」或「就醫送療程」,屬衛福部公告禁止的不正當招攬方式。
- 收費或廣告有疑問找診所所在地衛生局;契約、退費爭議可向業者、消保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未獲妥善處理再找縣市消保官,諮詢可撥1950。
醫美是醫療,也可能是消費
衛福部在103年回應消基會「非必要性之美容行為應屬消費行為,應受消保法規範」的主張時重申,美容醫學是由合格醫師運用手術、藥物、醫療器械等侵入性或低侵入性技術改善外觀,屬於「醫療行為」範疇,應依醫療相關法律規範,並表示這與一般以消費者保護法規範的「消費行為」不同。因此,醫美診所的收費標準、同意書、廣告,都由《醫療法》與地方衛生局管理。
另一方面,醫美診所和民眾簽的療程合約、預付套組或儲值方案,通常是診所事先擬好、用於多數人的條款,可能涉及消保法關於定型化契約的規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針對愛爾麗醫美事件設有專區,可參考其消費爭議問答與申訴方式;地方消保官也會受理相關申訴。哪一套規則適用於個別爭議,要看具體情形與主管機關認定,本文只整理簽約前可以檢查的重點。
簽約前先看同意書:費用、醫師與考慮期
《醫療法》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前,要向病人說明手術原因、成功率或可能的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同意、簽具手術及麻醉同意書;第64條對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侵入性檢查或治療,也要求先說明並簽具同意書。
衛福部105年8月30日公告修正16項美容醫學手術或處置的同意書及說明書範本(其中乳房整形、乳房重建兩項於112年再修正),項目包括乳房整形、眼瞼整形、鼻部整形、拉皮、抽脂、植髮、削骨、雷射治療、肉毒桿菌素注射、玻尿酸皮下植入物注射等。以雷射治療範本為例,同意書要列出:
- 各項費用:逐項寫出項目名稱、自費金額,以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核定的收費。
- 說明醫師與執行醫師的專科別及專科證書字號。
- 考慮期:醫師要說明這項處置不屬急迫性質,不於說明當日進行,應經充分時間考慮後再決定。
- 不實施的後果、其他替代方式、可能的併發症與復原期問題。
範本的說明書另寫明:每次治療的費用以當次治療為限,需要再次或後續治療時,費用另行計算。所以簽約前要確認,合約上的「療程」到底包含幾次、哪些項目,追加費用怎麼算。
另依衛福部103年公告(衛部醫字第1031661030號),醫師不得對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施作非醫療必要的眼部整形、鼻部整形、植髮、抽脂、削骨、臉部削骨、顱顏重整、拉皮、胸部整形(縮乳及隆乳)。
收費:衛生局核定、要開收據
《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的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第22條規定收費要開立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的收據,而且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或擅立名目收費。違反第22條第2項,依第103條可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實務上可以這樣檢查:
- 同意書上每一項費用,是否都對應到衛生局核定的收費項目。
- 每次付款都索取載明項目和金額的收據,不只是刷卡簽單。
- 套組價、優惠價、贈送的療程,是否在合約或收據上寫清楚對應哪些項目與次數。
自費項目的一般概念與收費資訊,可參考自費醫療項目怎麼看。
定型化契約:審閱期與無效條款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到第17條是定型化契約的基本規則;若個別醫美契約適用消保法,簽約前可以對照:
- 審閱期間(第11條之1):訂約前應有30日以內的合理期間讓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用條款讓消費者拋棄審閱權,該條款無效。沒有給審閱期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消費者可以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內容。
- 有疑義時有利消費者(第11條):條款要符合平等互惠原則;條款意思不清楚時,應作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
- 顯失公平的條款無效(第12條):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條款無效。施行細則第14條舉例,消費者違約時要負擔顯不相當的賠償責任,就屬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 要給契約書正本(第13條):消費者簽名或蓋章後,業者應給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正本。
- 個別約定優先(第15條):和店員、諮詢師當面談好、另外寫下的條件,與定型化條款牴觸時,牴觸的定型化條款無效。所以口頭承諾最好寫進合約或附件。
- 施行細則第12條也規定,字體太小或印刷方式讓人難以注意到的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同樣地,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屬契約內容。
第17條讓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針對特定行業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包括預付型交易的履約擔保、契約解除與終止的效果,以及不得保留業者單方變更契約或解釋的權利等。衛福部美容醫學資訊專區列出的是同意書範本,未列醫美療程專屬的應記載事項;簽約時可以自行檢查合約有沒有寫明:療程次數與有效期限、中途不做時餘額怎麼退、診所停業或醫師離職怎麼處理、是否有業者可單方調整價格或內容的條款。
廣告與招攬:哪些做法違規
《醫療法》第61條禁止醫療機構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依行政院衛生署94年3月17日公告,禁止的方法包括:
- 公開宣稱就醫即贈送禮品、折扣、彩券、健康禮券或醫療服務。
- 以多層次傳銷或仲介方式招攬。
- 宣傳優惠付款方式,例如無息貸款、分期付款、低自備款、治療完成後再繳費。
違反者依第103條第1項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醫療廣告的內容範圍規定在第84條到第87條,例如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不得藉採訪或報導宣傳;細節可參考醫療廣告能寫什麼。看到「術後保證」「名額倒數」這類話術,先停下來比對同意書和合約內容。
發生爭議時,申訴怎麼走
收費、執業人員、廣告問題:衛福部表示,民眾對醫療機構的執業人員、醫療費用有疑問,可以直接向診所所在地的衛生局洽詢;違規廣告與不正當招攬也由衛生局查處。
契約、退費等消費爭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與第44條:
- 可以向業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業者應在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也有線上申訴系統。
- 依上述方式申訴未獲妥適處理,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 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可向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不確定該找誰時,可以在上班時間撥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由各地消費者服務中心提供諮詢(依一般市話或手機費率計費)。
療程造成身體傷害:如果爭議涉及醫療結果、併發症或疑似醫療疏失,屬醫療爭議,處理方式不同,可參考醫療爭議怎麼處理與調解。
申訴前,先把合約、同意書、收據、付款紀錄、廣告截圖與對話紀錄整理好。個別爭議能否退費、退多少,仍以主管機關或調解結果為準;文中法條為2026年10月11日的現行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