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重點
- 依《兵役法》第32條,徵兵及齡男子依序接受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徵集,都在戶籍地辦理;徵兵處理可以提前到18歲那一年。
- 《徵兵規則》第11條規定,鄉(鎮、市、區)公所應在徵兵檢查10日前,把時間、地點和注意事項通知役男。
- 依內政部〈役男徵兵檢查作業規定〉,接到通知書後要在指定日期帶徵兵檢查通知書、國民身分證、最近3個月內一吋彩色半身脫帽照片一張,直接到檢查醫院報到。
- 檢查醫院是內政部會商衛福部指定的地區級以上醫院,複檢醫院是指定的醫學中心;一般診所不是徵兵檢查的受檢地點。
- 對判定的體位有疑義,或入營前有新的傷病,可以帶著醫療機構開立、達改判體位標準的診斷證明書,向戶籍地公所申請公費或自費複檢。
整體流程長什麼樣
《兵役法》第32條把徵兵處理分成四步: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徵集。徵兵檢查要在完成兵籍調查之後、就戶籍地進行。依〈役男徵兵檢查作業規定〉,公所會依兵籍調查時做的升學意願調查,製作徵兵檢查通知書通知役男;在學緩徵的人,《徵兵規則》第11條第2項允許等緩徵原因消滅後再通知受檢。
每年的檢查日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在年度開始前擬定計畫,排定檢查醫院與複檢醫院的時程。作業規定也寫明,檢查場次以上午或下午區隔,每一場次受檢人數上限120人。
檢查當天要帶什麼
作業規定第五點第五款列的報到物品只有三樣:
- 徵兵檢查通知書;
- 國民身分證;
- 最近3個月內拍攝的一吋彩色半身脫帽照片一張。
檢查醫院各科醫護人員會核對身分證照片與本人是否相符,並在通知書上蓋到檢章。各縣市公所可能會另外提醒攜帶其他物品,以通知書上的注意事項為準。
病歷和診斷書要不要帶
作業規定要求檢查醫師依照體位區分標準與體檢作業程序檢查,不得憑役男所持的診斷證明書簽註。換句話說,醫師要看的是當天實際檢查的結果,不會只照你帶來的文件寫。
不過,作業規定也提到,體位判等依規定須參考病史資料或診斷證明書時,縣市政府會在判等前主動通知役男提供。若你有慢性病、開過刀或長期追蹤的問題,事先向原就診院所申請病歷複製本或檢查報告,接到通知時就能直接交出,申請方式可參考病歷複製本怎麼申請。平常就醫時把藥袋、檢查報告保留好的習慣,可以看第一次看診先帶什麼。
體位怎麼判定
《兵役法》第33條與《體位區分標準》第2條把經徵兵檢查的男子分為三種體位:
| 體位 | 服役方式 |
|---|---|
| 常備役體位 | 服常備兵現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超額者得申請服替代役 |
| 替代役體位 | 服替代役 |
| 免役體位 | 免役 |
檢查後難以判定的,稱為體位未定,要再複檢判定。《體位區分標準》第5條規定,體位未定者自體檢或複檢診斷確定之日起屆滿6個月後再複檢一次;體位區分標準表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再複檢仍為體位未定的,依次降低體位。
判定的單位是縣市的徵兵檢查會,成員包括衛生局、醫師公會等機關團體代表。需要精密專門檢查時,由徵兵檢查會送指定醫院檢查。除了單純因身高、體重或身體質量指數判定的情形,判定替代役或免役體位前,還要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徵兵規則》第13條)。
另外要注意《體位區分標準》第6條:體檢或複檢時拒絕檢查或不與醫師配合,致無法獲得正確結果,已判定體位者維持原判定;未判定者,該項推定為正常。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
《徵兵規則》第17條規定,縣市政府辦理徵兵檢查前,會向社政單位比對身心障礙資料,役男也可以檢具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重大傷病證明;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的,由徵兵檢查會判定體位,有疑義才送指定醫院檢查。因身心障礙或痼疾不能到場的,徵兵檢查會得派醫事人員到住所檢查。
複檢怎麼申請
依《徵兵規則》第14條與作業規定第七點,役男在徵集入營前,對判定的體位有疑義,或有新發生的傷病,應檢具醫療機構出具、達改判體位標準的診斷證明書,向戶籍地公所申請複檢,由公所轉報縣市政府審核;不准予複檢的,要敘明理由通知役男。
| 方式 | 怎麼進行 | 費用 |
|---|---|---|
| 公費複檢 | 填申請書,核准後由縣市政府安排指定的複檢醫院 | 由政府編列預算 |
| 自費複檢 | 填申請書,核准後役男自行到選定的複檢醫院檢查,醫院把兵役用診斷證明書直接送徵兵檢查會 | 役男自行負擔 |
幾個容易卡關的地方,都寫在作業規定裡:
- 公費複檢由縣市政府協調時間,會在檢查10日前通知役男。
- 自費複檢核准後逾一個月仍未進入複檢程序,依體位區分標準第6條處理。
- 檢附的診斷證明書若不是相關專科醫院開立,會被要求補繳相關專科醫院的診斷證明書;蓋有「兵役無效」章戳的診斷證明書不受理。
- 就讀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的役男,不得在自己學校附設醫院或見習、實習、任職的醫院複檢。
- 複檢結果與原判定相同時,除非病況有顯著變化並再附達標準的診斷證明書,不得以同一原因再申請。
- 複檢醫院應在檢查完畢10個工作日內開具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送回徵兵檢查會。
一般診斷書的申請與費用,可參考診斷書怎麼開;但要拿來申請複檢,重點是開立院所的科別要與病症相關,且內容要能對應體位區分標準。
不能如期受檢怎麼辦
《徵兵規則》第15條列出可以申請延期檢查的情形,包括患病不堪行動、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航行國外的船員正在航行中、羈押或服刑中、依規定出境期限尚未屆滿,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由。申請要由役男或有行為能力的家屬,在徵兵檢查前向戶籍地公所提出;延期原因消滅後要補行檢查(第16條)。
人在外縣市讀書或工作、不能回戶籍地的,第18條允許向居住地縣市政府申請代辦徵兵檢查。作業規定提到可以用線上預約系統申請代檢,或帶身分證、照片一張與通知書到寄居地縣市政府申請。
常見問題
可以在住家附近的診所做徵兵檢查嗎?
不行。依作業規定,徵兵檢查在指定的地區級以上檢查醫院辦理,複檢在指定的醫學中心辦理。診所可以做的,是平時的診療與開立相關證明文件。
我有病史,帶診斷書就能直接免役嗎?
不一定。檢查醫師不得只憑役男自備的診斷證明書簽註,體位仍依實際檢查結果與體位區分標準判定。身高、體重以外,若持有符合免役條件的診斷證明書,或效期內符合對照表的身心障礙、重大傷病證明,作業規定允許申請提前徵兵檢查並依結果判定;未達免役標準者,就以判定的體位列管。
接到徵集令後才發現身高體重有變化?
《徵兵規則》第14條第3項規定,接獲徵集令後因身高、體重或身體質量指數達改判體位標準的,應檢具診斷證明書向戶籍地公所申請,由徵兵檢查會或檢查醫院辦理公費複檢。
資料來源與查證日期
- 兵役法第32、33條(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正日期民國112年5月3日)。
- 徵兵規則第10至18條(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正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 體位區分標準第2、5、6條(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正日期民國112年5月30日)。
- 內政部〈役男徵兵檢查作業規定〉(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修正日期民國107年2月21日)。
- 查證日期:2026年10月11日。各縣市年度檢查日程、檢查醫院與複檢醫院,以戶籍地公所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