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重點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8條規定,健保特約院所對健保給付的醫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自立名目向病人收費。
-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13條說得更具體:健保給付的項目,院所不得要病人付費、自購藥劑或治療材料,也不得要病人做自費檢查(自付差額特材另有程序)。
- 查證屬實時,依健保法第82條,院所要退還已收取的費用,並按收取金額處5倍罰鍰。
- 反映順序:先問清楚收費項目、保留收據,再找院所說明;沒有合理解釋,就聯絡健保署所在地的業務組。和健保無關、單純收費超過地方核定標準的,屬《醫療法》範圍,由縣市衛生局管。
- 本文處理的是「錢收得對不對」。如果疑問在於治療結果或醫療品質,屬於醫療爭議,處理方式不同。
哪些錢診所本來就可以收
先分清楚,不是看健保就一毛錢都不用付。依健保法與相關規定,下面這些本來就是合法收費:
- 部分負擔:健保法第43條、第47條規定的門診、急診與住院自行負擔,第50條要求病人向院所繳納。各種情形怎麼算,可以看健保部分負擔是什麼。
- 健保不給付的項目:健保法第51條列出不在給付範圍的項目,例如掛號、證明文件、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成藥與指示藥品、眼鏡、助聽器等非具積極治療性的裝具。
- 自付差額特材:健保法第45條允許病人在醫師認定有醫療上需要時,選用健保定有給付上限的特殊材料,自付差額。
另外,《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16條規定,診療時有住院自行負擔、健保不給付項目或情形,院所應事先告知病人。也就是說,合法的自費也應該在做之前講清楚,而不是事後才出現在帳單上。自費項目怎麼判斷貴不貴、值不值,另見診所自費項目怎麼判斷合不合理。
什麼情況可能是不當收費
把上面的規定反過來看,下列幾種型態值得多問一句:
- 健保有給付的項目被改成自費:例如健保已給付的檢查、處置,診所說「這個要另外收」。特約及管理辦法第13條明文禁止院所就健保給付項目要病人付費或做自費檢查。
- 要你自己去買藥或材料:同一條也禁止院所要病人自購健保給付的藥劑、治療材料。
- 用新名目加收費用:收據上出現看不懂的「處理費」「服務費」等,而對應的醫療其實是健保給付範圍,就是第68條說的自立名目。
- 自付差額特材沒有走程序:特約及管理辦法第14條要求,除緊急情況外,院所應在手術或處置前2日交付說明書並詳細解說,由病人或家屬填寫一式兩份的同意書,一份交病人收執;收費標準也要先報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 超過衛生局核定的收費標準: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的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第22條第2項禁止超額或擅立收費項目收費。
一筆費用到底屬不屬於健保給付,常要看當次的診斷與處置,本文無法替個案下結論;下面的流程,就是讓有權認定的單位去查。
第一步:先把收據和明細留好
醫療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的收據。特約及管理辦法第11條另要求,收據上要列印當次的健保卡就醫序號。
反映之前,建議先整理:
- 收據正本(或清楚的照片),確認有收費項目與金額;
- 就醫日期、院所名稱、看診醫師;
- 當時院所怎麼說明這筆費用,若有簽同意書,留下你手上那一份;
- 若被要求到外面買藥或材料,保留購買憑證。
如果診所只給總金額、沒有列項目,可以直接請櫃台補開明細,這本來就是法定義務。
第二步:先問院所
健保署在「特約醫院申訴專責窗口查詢」頁面寫明,就醫問題包括「醫療給付疑問」,建議先向院所的申訴窗口反映,由專責人員說明。診所規模較小、沒有專責窗口的,可以直接向櫃台或負責醫師詢問收費依據。
詢問時直接問三件事:這筆費用對應哪一項醫療、這一項健保有沒有給付、收費前有沒有告知。把對方的回答記下來,後續反映時用得到。
第三步:找健保署業務組
向院所反映後仍無法獲得合理解釋,健保署的說明是聯絡院所所在地的業務組:
| 業務組 | 轄區 | 電話 |
|---|---|---|
| 臺北業務組 | 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金門縣、連江縣 | (02) 2191-2006 |
| 北區業務組 | 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 | (03) 433-9111 |
| 中區業務組 | 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 (04) 2258-3988 |
| 南區業務組 | 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臺南市 | (06) 224-5678 |
| 東區業務組 | 花蓮縣、臺東縣 | (03) 833-2111 |
| 高屏業務組 | 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 | (07) 231-5151 |
不確定該找哪一組,也可以先撥健保諮詢服務專線:市話0800-030-598或4128-678,手機改撥02-4128-678。
健保法第80條讓健保署可以要求院所提供帳冊、病歷、診療紀錄等資料,或進行訪查。查證後若認定違反第68條,第82條規定院所應退還已收取的費用,並處收取金額5倍的罰鍰;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6條另對違反第13條等規定的院所予以違約記點,第38條規定違反第68條經處罰3次後再犯者停約1個月。
以上電話與轄區是2026年10月10日查詢健保署網頁的資料。
和健保無關的收費,找衛生局
有些收費爭議跟健保給付無關,例如純自費項目的價格超過衛生局核定的標準,或收據上出現沒有核定的收費項目。這屬於醫療法第22條第2項的範圍,主管機關是直轄市、縣市政府,可以向院所所在地的衛生局反映。違反這一項,第103條規定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和醫療爭議的差別
如果你的疑問是「治療結果不如預期」「是不是處置有疏失」,那不是收費問題,而是醫療爭議,處理管道是院所的說明關懷與衛生局的調解,流程見對醫療結果有疑問怎麼辦。
另外,若你本人對健保署的核定結果有意見(例如核退金額),健保署說明可在接到核定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衛福部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申請審議。這是針對健保署處分的救濟,不是檢舉院所的管道。
常見問題
診所說「健保給付的藥比較差,自費的比較好」,可以收嗎?
選用健保給付以外的藥或材料,涉及是否屬於自付差額品項、是否事先告知與同意,個案情形不同。可以請院所說明該品項的依據;比較健保與自費門診的差異,也可參考健保診所與自費診所差在哪。
我已經付了,還能要回來嗎?
健保法第82條規定,違反第68條的院所應退還已收取的費用。是否構成違反,要由健保署查證認定,所以收據與明細一定要留。
反映後會不會影響我之後看病?
特約及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無故拒絕為保險對象提供醫療服務。
資料來源與查證日期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45、47、50、51、68、80、82條(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正日期民國112年6月28日)。
-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11、13、14、25、36、38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16、17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醫療法第11、21、22、103條(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正日期民國115年9月23日)。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特約醫院申訴專責窗口查詢〉(更新民國113年1月18日)、〈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產生爭議時如何處理?〉(更新民國112年11月29日)、官網首頁健保諮詢服務專線。
- 查證日期:202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