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重點
- 上班時或上下班途中受傷,如果屬於職業傷病,勞工可以拿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法條合稱「醫療書單」)到健保特約醫院、診所就醫,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39條,書單原則上由投保單位(通常是公司)填發。
- 依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說明,持醫療書單就醫可免繳健保規定的部分負擔,住院另有30日內的膳食費補助;醫療費用由勞保局支付給健保署,本人不能改領現金(同法第38條)。
- 當天來不及拿到書單,可以先用健保身分看診,在就醫之日起10日內(不含例假日)或出院前補交書單,診所就要退還已收的保險醫療費用(施行細則第50條)。
- 超過10日、又有不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時,還能在門診當日或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向勞保局申請核退(施行細則第51條)。
- 是否屬於職業傷病,由勞保局依規定審查認定;本文只說明就醫與書單流程,不判斷個別案件。
職災就醫和一般看病差在哪
一般看診用健保卡,就要付健保部分負擔。職業傷病則多了一套「職災保險」的醫療給付:《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38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應到健保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費用由勞保局支付給健保署。
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在「免除所有部分負擔者」的說明中,把「勞保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就醫」列在「其他單位補助部分負擔者」,並註明補助單位是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換句話說,診所端看的是你有沒有附上職災身分的文件,而不是你自己口頭說明。
勞保局曾舉例:一位廚師在上班途中車禍到醫院急診,原本以健保身分要自付1,000元(掛號費250元、部分負擔750元);改持職業傷病門診單就醫,部分負擔750元可直接減免,只自付掛號費250元。這是勞保局在2024年6月發布的舉例,實際金額依就醫院所與層級而定,掛號費多少請以院所公告為準。
醫療書單從哪裡來
依第39條,醫療書單分兩種:
- 職業傷病門診單:看門診、急診用。
- 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住院用,每次住院用1份。
正常流程是由投保單位填發。如果公司沒有依規定填發,或你是依同法第10條自行投保的人,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勞保局查明屬實後發給。勞保局網站的書表下載區,也有提供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下載用的門診單與住院申請書格式。
另外,沒有帶書單、但經醫師診斷罹患職業病的情形,第39條第2項讓醫師可以開具「職業病門診單」;能開這種單的醫師資格另有辦法規定,一般診所不一定能開。
到診所時要準備什麼
施行細則第49條寫明,申請職業傷病門診或住院時,要繳交醫療書單,並出示:
- 健保卡;
- 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的文件(健保卡已足以辨識身分時可免)。
同條第2項也寫明,沒有提出這些文件的,院所應拒絕以職災保險被保險人身分掛號。所以手上沒有書單時,掛號就要先講清楚是職災,再依下一段的方式補件。下班後才能就醫、想找晚上或週末有開的診所,可以參考上班族看病時間攻略。
門診單怎麼用,勞保局的注意事項有幾個重點:
- 1份門診單分上、下聯,因同一職業傷病到同一家健保特約院所看診,1份最多可用6次。
- 同一傷病換到另一家院所看,要由投保單位另外填發。
- 診療後,院所會把上聯附在病歷保存至少7年,下聯交還本人;下次回診記得帶下聯。
- 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的職業傷病,在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仍可使用醫療書單。
先用健保身分看了,怎麼補
受傷當下通常來不及先找公司開單。施行細則第50條的設計是:
- 掛號時檢具身分證明文件,聲明自己具有職災保險被保險人身分。
- 診所先提供診療,收取保險醫療費用,並開給收據。
- 在該次就醫之日起10日內(不含例假日)或出院前,把醫療書單補送給原診所。
- 診所應退還先前收取的保險醫療費用。
勞保局的宣導也提醒,補件退費時帶著醫療書單、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與健保卡,回到原就醫院所辦理。收據請保留好,後面若要走核退也會用到。
超過10日還能拿回來嗎
可以,但改成向勞保局申請。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的事由,沒能在10日內或出院前補送文件時,可以在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核退。勞保局的應備書件說明另寫到,有特殊原因者可在5年內申請。
應備文件依施行細則與勞保局說明: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 診斷書或證明文件(外文應附中文翻譯);
- 醫療費用收據及收費明細(遺失時,附原院所加蓋印信、註明與正本相符的影本);
- 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的事故,另附「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陳述書」,以及駕駛人駕照正背面影本;
- 在國外就診的,附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或服務機關證明。
申請核退時需要的診斷書,怎麼開、費用多少,可以先看診斷書怎麼開。
不是所有費用都會被免除
有兩個界線要先知道:
- 第41條第2項規定,健保特約院所提供的醫療不屬於職災保險給付範圍時,費用由院所或被保險人自行負責。勞保局的給付標準頁也說明,醫療費用除準用健保規定外,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有規定者為限。
- 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職業傷病就醫經醫師認定有醫療上需要、選用健保「自付差額特殊材料」的,先墊付差額後,可向勞保局申請核退該差額,申請時另附自付差額同意書。
一般健保部分負擔怎麼算、哪些情形本來就免,可以對照健保部分負擔是什麼。
公司開單要負責任
醫療書單不是公司隨手蓋章的表格。第41條第1項規定,投保單位填具的醫療書單如果不符合給付規定、虛偽不實,或交給非被保險人使用,全部醫療費用除了依健保法令屬健保負擔的部分外,要由投保單位償付。
勞保局之後若核定這次就醫不屬於職業傷病,依施行細則第52條,會通知健保署、院所、投保單位和被保險人。
看完醫生之後:勞保局的其他給付
醫療給付只是第一步。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2條,職業傷病不能工作、因此沒有原本的薪資、且正在治療中,可以從不能工作的第4日起請領傷病給付:前2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第3個月起按70%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最長2年。符合傷病給付條件且住院治療中的,第80條另有照護補助可以申請。
這些給付都要另外向勞保局申請,審核標準和醫療書單分開計算。
常見問題
我是兼職或自行在工會投保,也能用嗎?
只要是職災保險被保險人,就適用同一套規定。透過職業工會加保的人,書單通常由工會填發;勞保局另提醒,工會因欠繳保費被暫行拒絕給付期間,原則上不得填發醫療書單。
一份門診單可以給家人用嗎?
不行。醫療書單只能給被保險人本人用於該次職業傷病,交給他人使用,投保單位要負擔醫療費用。
看完發現不是職災,費用怎麼算?
依施行細則第52條,勞保局核定不屬職業傷病時,會通知健保署、院所、投保單位和本人。後續費用怎麼處理,以勞保局與院所的通知為準,有疑問可直接向勞保局詢問。
資料來源與查證日期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6、27、38、39、40、41、42、80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9、50、51、52條(全國法規資料庫,修正日期民國114年5月29日)。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醫療給付「給付標準」(更新2024年7月29日)、「應備書件」(更新2024年7月29日)、「注意事項」(更新2022年4月20日)、書表下載「醫療給付」(更新2026年8月31日)、最新消息〈發生公傷以職災身分就醫,可減免醫療費用〉(2024年6月28日)。
-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免除所有部分負擔者〉(更新民國113年1月30日)。
- 查證日期:202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