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重點
- 健保法第55條列出五種可以向健保署(條文稱「保險人」)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的情形,不是所有自費的錢都能申請核退。
- 期限很硬:第56條規定,多數情形要在門診、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
- 申請要備齊書據,辦法附表依就醫情形分列應附文件;第四款(在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不可歸責於保險對象)原則上只要申請書與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不必附診斷書;書據不全時,自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補件。
- 同一事故不得重複申請或受領核退(第57條)。
- 本文只整理條文與程序,不判斷任何人的案件能不能核退,也不討論病情;個案請洽健保署(0800-030-598,手機撥02-4128-678)。
哪五種情形可以申請核退
健保法第55條: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 一、在臺灣地區內,因緊急傷病或分娩,須在非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立即就醫。
- 二、在臺灣地區外,因罹患保險人公告的特殊傷病、發生不可預期的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須在當地醫事服務機構立即就醫;核退金額不得高於主管機關規定的上限。
- 三、在保險人暫行停止給付期間,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診療或分娩,並已繳清保險費等相關費用;若在非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依前兩款規定辦理。
- 四、保險對象在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診療或分娩,因不可歸責於保險對象的事由,致自墊醫療費用。
- 五、依第47條規定自行負擔的住院費用,全年累計超過主管機關所定最高金額的部分。
這五款是申請的法定範圍。例如第一款強調「非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和「立即就醫」兩個條件,條文並沒有說「看診所時多花的錢」都可以退。
申請期限:多數是六個月
第56條第1項依款別分別規定:
- 適用第一款、第二款或第四款的,為門診、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出海作業的船員,為返國入境之日起六個月內。
- 適用第三款(暫行停止給付期間)的,為繳清相關費用之日起六個月內,並以最近五年發生者為限。
- 適用第五款(住院自行負擔全年累計超過上限)的,為次年六月三十日前。
換句話說,六個月是從「治療當日或出院日」起算,不是從付款日或想到要申請的那天起算。官方條文沒有說明超過期限後有沒有例外,本文不代為臆測;已經接近期限的人,建議盡快向健保署詢問。
「緊急傷病」的範圍由辦法列舉
《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第3條,替第55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的緊急傷病,列出十二類範圍,內容是醫療狀況的分類。本文不逐項抄錄這些分類,也不協助判斷任何人的狀況是否屬於其中一類;是否符合,是由健保署依個案審核。想看原文,可以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查閱該辦法第3條。
要準備哪些書據
辦法第5條第1項:申請核退時應檢具的書據,規定在辦法附表,附表依就醫情形分列。以保險對象本人(或委託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內非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或暫行停止給付期間在臺灣地區內就醫為例,附表列出:
- 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
-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
- 診斷書或證明文件。
- 住院案件者:出院病歷摘要。
- 出海作業的船員:身分證明文件及當次出海作業起返日期證明文件。
- 委託他人申請或保險對象未入境時,另需檢附委託書及受委託者的身分證影本。
第四款是在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因不可歸責於保險對象的事由而自墊,附表列的書據比較少:核退申請書、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出海作業的船員另加身分與出海起返日期的證明文件;這一欄沒有列診斷書或證明文件,也沒有列出院病歷摘要。委託他人代辦或本人尚未入境的情形,一樣要附委託書與受委託者身分證影本。
附表另分別列出本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由法定代理人申請,以及本人已死亡由法定繼承人申請時需加附的文件(例如戶口名簿影本或法定代理人證明文件、法定繼承人聲明書、死亡證明文件、申請者身分證明文件)。第五款住院自行負擔超過上限的案件,書據與前述略有不同,若保險對象同意由保險人逕行計算核退金額,可以免檢具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
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如果遺失或供其他用途,附表規定要檢具原醫療機構加蓋印信、證明與原本相符的影本,並出具聲明書,註明無法提出原本的原因。看診當下記得索取並保存收據,醫療院所開收據的規定可參考看病可以不給收據嗎?先看醫療法第22條。
書據不全時,辦法第5條第2項:應自保險人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補件;必要時可依申請延長一次,最長不得逾二個月;屆期未補件的,保險人逕依所送書據進行審核。保險人也可以通知補送附表以外的其他證明文件,或到指定的醫事服務機構接受檢驗或檢查。
核退多少、多久會有結果
臺灣地區內的案件,辦法第6條第1款的寫法是:由保險人依本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支付、給付及自行負擔費用等有關規定辦理核退。條文沒有寫明「一定退還自墊的全額」,核退金額如何算,本文不代為臆測,請以健保署的核定通知為準。臺灣地區外的案件,核退基準由保險人每季公告,辦法第6條、第7條另有匯率換算規定,與本文的國內情形不同,這裡不展開;出國前的就醫準備,可以先看出國前看診。
處理期限方面,辦法第8條:申請核退的案件,保險人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核定,並通知保險對象或其法定代理人;所附證件不齊經通知補件的期間,以及保險人向醫事服務機構調閱病歷的期間,不計入這三個月。
常見問題
在診所看診時付的錢,都可以申請核退嗎?
不是。第55條只列了五種情形,並不是任何自費金額都能申請。是否符合要看條文要件,例如第一款強調非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與立即就醫;第四款則是不可歸責於保險對象的事由。個案請洽健保署。
申請的期限怎麼算?
多數情形是門診、急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暫行停止給付期間的案件是繳清相關費用之日起六個月內,並以最近五年為限;住院自行負擔全年累計超過上限的案件,是次年六月三十日前。
同一次就醫可以申請兩次嗎?
不可以。第57條規定,保險對象不得以同一事故重複申請或受領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收據只有影本或弄丟了怎麼辦?
辦法附表規定,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應檢具原醫療機構加蓋印信、證明與原本相符的影本,並出具聲明書註明無法提出原本的原因。細節請向健保署確認。
核退的權利可以讓給別人或拿去抵債嗎?
第59條規定,保險對象受領核退自墊醫療費用的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忘記帶健保卡先自費,也是申請核退嗎?
本文討論的是健保法第55條的核退申請。忘記帶健保卡的補辦與退費屬於另一項規則,兩者的條文與流程不同,不在本文範圍,請另依健保署對該項的說明辦理;站內整理見忘記帶健保卡怎麼辦。
申請後多久會有結果?
辦法第8條:保險人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核定並通知;補件與調閱病歷的期間不計入。
資料來源與查證日期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5、56、57、59條(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修正日期民國112年6月28日)。
- 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第1至8條及附表〈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時應檢具之書據〉(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修正日期民國106年12月4日)。
- 查證日期:2026年10月10日。以上法規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證當日未標示廢止,該資料庫的法規整編資料截止日為民國115年10月2日。
- 服務專線0800-030-598、行動電話02-4128-678:依衛生福利部「全民健保」專區頁(更新時間民國113年6月12日)與健保署「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重設註冊密碼」頁所載;使用前請以健保署最新公告為準。
本文只整理制度規定,不提供診斷或個案判斷;申請方式與受理窗口以健保署最新公告為準。